永市监处罚〔2022〕2号
当事人:云南永仁物资民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XX
身份证件号码:532327XXXXXX
2022年1月27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编号为(SC)YH2021-11-261《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销售包装、标志合格,依据《2021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我局收到本《检验报告》后,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及编号为(SC)YH2021-11-261《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请示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永市监强制〔2022〕1号),对该批库存不合格的41件烟花爆竹进行了查封,并对当事人销售出的产品责令召回。经局领导同意,于2022年1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2月15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人员,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第一批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预警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云南永仁物资民爆有限公司实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对该公司的产品名称:恭喜发财,该产品包装标识:1)产品级别:C级、2)消费类别:个人燃放类、3)产品类别:组合烟花类(小礼花同类组合)、4)执行标准:GB 10631-2013、GB19593-2015、GB24426-2015、5)生产单位:浏阳市金庄烟花鞭炮厂,地址:浏阳市金刚镇石霜村、6)生产日期:2021年06月02日(外箱条码),保质期:三年、7)含药量:单发药量12g、箱含药量720g、8)商标:金庄、9)型号规格:60发/个。该批产品抽样时库存产品77件,批量100件,抽样工作人员按照《2021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抽样样本量为6个。
2022年1月10日,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批产品综合判定为质量不合格。其中:部件的引燃时间标准是5s~8s,实际标准为11s10s10s,单项结论为不合格;药量单筒(发)最大允许总药量≤12g(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允许正误差10%),实际检验结果21g,最大允许总药量≤720g(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允许正误差5%),实际检验结果1181g,单项结论为不合格。经本局执法人员调查确认,该公司的产品名称为恭喜发财组合烟花类(小礼花同类组合)是从2021年6月20日从浏阳市金庄烟花鞭炮厂进货,数量:100件,进货价:48元/件,销售价:58元/件,合计货值金额:100件×58元/件=5800元。至止案发时已销售53件,库存41件,召回5件(已退回经营者货款),共获得违法所得48×10=48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编号为(SC)YH2021-11-261《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送达回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2、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本批不合格产品销售单、整改报告、不合格产品召回情况;涉及的企业的相关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复印件;《关于经营产品质量监督不合格产品整改报告》、《授权委托书》3、本局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永市监强制〔2022〕1号)、《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市监责改〔2022〕01号)、现场检查照片、《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市监罚告〔2022〕2号)。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2年2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先告(202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烟花爆竹46件;2、罚款11600元;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8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2080元。并告知了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违法行为,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侵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和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理应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事人不知道该批产品是不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积极配合我局检查和调查,如实回答问题,提供相关材料。从事经营活动以来,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8日提交一份《整改报告》,在收到检验报告得知所销售的产品不合格后,立即查找原因,积极与生产厂家及经销方联系,及时召回的部分未销售出的不合格产品,消除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烟花爆竹46件;
2.罚款11600元,
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8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20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