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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107005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0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农(农药)罚〔2022〕13号

当事人永仁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的农药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10月21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永仁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80%烯酰吗啉小分散粒剂3袋、430克/升戊唑醇悬浮剂139袋、52%甲硫·中生可湿性粉剂2袋,合计三种144袋农药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质期。经现场检查(勘验),80%烯酰吗啉小分散粒剂生产单位为江苏XX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为5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00505、质量保质期:2年;430克/升戊唑醇悬浮剂生产单位为江苏XX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为15克/袋、生产日期为20190524;52%甲硫·中生可湿性粉剂生产单位为福建XX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规格为10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00910。现场检查农药经营台账无上述农药超过质量保质期后的销售记录。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进行了扣押,并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永农(农药)封(扣)〔2022〕13号。

2022年10月26日,经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进行询问调查,查明经营的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货值金额合计为1127.00元,农药超过质量保质期后未产生销售,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共同证实了永仁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80%烯酰吗啉小分散粒剂3袋430克/升戊唑醇悬浮剂139袋、52%甲硫·中生可湿性粉剂2袋,合计三种144袋农药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质期的事实;

二、《询间笔录》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货值金额合计为1127.00元,农药超过质量保质期后未产生销售,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三、《工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8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因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九项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80%烯酰吗啉小分散粒剂3袋、430克/升戊唑醇悬浮剂139袋、52%甲硫·中生可湿性粉剂2袋;

二、罚款人民币2100.00元(贰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