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兽药)罚〔2022〕1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兽药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1、湖南省XX研究所生产的“荆防败毒散”4袋(生产日期:20190519,规格:1000g/袋,有效期:2年);2、湖南省XX研究所生产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3盒(生产日期:20200408,规格:(10ml/支×10支)/盒,有效期:2年);3、湖南省XX研究所生产的“伊维菌素注身液”4盒(生产日期:20200823,规格:(10ml/支×10支)/盒,有效期:2年);4、遂宁市XX集团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4盒(生产日期:20200701,规格:(10ml/支×10支)/盒,有效期:2年。5、湖南省XX研究所生产的“恩诺沙星注射液”3盒(生产日期:20200618,规格:(10ml/支×10支)/盒,有效期:2年);6、湖南XX畜牧兽医研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双丁注射液”9盒(生产日期:20200814,规格:(10ml/支×10支)/盒,有效期:2年);7、大理XX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健胃散”6袋(生产日期:20200614,规格:150克/袋,有效期:2年);8、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缩宫素注射液”13盒(生产日期:20200614,规格:(2ml/支×10支)/盒,有效期:2年);9、四川省XX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鱼腥草”5袋(生产日期:20200823,规格:500克/袋,有效期:2年);10、遂宁市XX实业集团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胃达舒”5袋(生产日期:20200814,规格:200克/袋,有效期:2年);11、遂宁市XX实业集团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板蓝根注射液”4盒(生产日期:20200823,规格:(10ml/支×10支)/盒,有效期:2年);12、黑龙江省北安市XX动物药厂生产的“尼可刹米注射液”11盒(生产日期:2020年7月11日,规格:(2ml/支×10支)/盒,有效期:2年);13、广西南宁XX药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37袋(生产日期:20160415,规格:50克/袋,有效期:2年),经检查核对,上述十三个兽药产品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有效期。执法人员经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和查封(扣押),立案号:永农(兽药)立〔2022〕1号;查封(扣押)号:永农(兽药)封〔2022〕1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云南兽药追塑系统出库信息,上述十三个兽药产品超过有效期后未发现销售记录,执法人员提取现场检查照片30张和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及丁XX身份证照片4张。
2022年10月13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仁XX兽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XX进行询问调查。经查,上述十三个兽药产品是广东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的货,因今年4月从个体工商户变更成公司后,整理物品时进货单据遗失,进货数量和进货单价记不清楚,“荆防败毒散”销售单价10.00元/袋;“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销售单价25.00元/盒。“伊维菌素注射液”销售单价28.00元/盒;“双黄连注射液”销售单价20.00元/盒;“恩诺沙星注射液”销售单价23.00元/盒;“双丁注射液”销售单价21.00元/盒;“健胃散”销售单价2.00元/袋;“缩宫素注射液”销售单价8.00元/盒;“复方鱼腥草”销售单价2.50元/袋;“胃达舒”销售单价3.00元/袋;“板蓝根注射液”销售单价20.00元/盒;“尼可刹米注射液”销售单价5.00元/盒;“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销售单价1.00元/盒,超过有效期兽药货值金额880.50元,上述十三个兽药产品超过有效期后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兽药的事实;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询问笔录》,共同证实了超过有效期兽药货值金额1761.00元的事实;
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打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第三款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之规定,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十六项裁量基准,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永仁XX兽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兽药)告〔2022〕1号,永仁XX兽药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十六项裁量基准,本机关责令永仁XX兽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经营超过有效期兽药,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兽药“荆防败毒散”4袋、“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3盒、“伊维菌素注身液”4盒、“双黄连注射液”4盒、“恩诺沙星注射液”3盒、“双丁注射液”9盒、“健胃散”6袋、“缩宫素注射液”13盒、“复方鱼腥草”5袋、“胃达舒”5袋、“板蓝根注射液”4盒、“尼可刹米注射液”11盒、“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37袋;
二、处货值金额 (880.50元)的2倍罚款1761.00元(壹仟柒佰陆拾壹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