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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024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0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农(饲料)罚〔2022〕12号

永仁县XX兽药经贸有限公司永兴一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8月1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永仁县XX兽药经贸有限公司永兴一分店饲料门店经营的XX乳猪保育配合饲料(626)9袋已超过保质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该批饲料生产单位为云南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为40kg/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12日,保质期为60天。现场检查饲料销售台账无该批次饲料超过保质后的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现场检查照片4张。当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饲料9袋进行扣押。

2022年8月22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杨XX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该批饲料是从云南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进货,进货数量为15袋、进货价格为196.00元/袋、销售价格为220.00元/袋,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饲料货值金额为1980.00元,饲料过期后未产生销售,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共同证实了永仁县XX兽药经贸有限公司永兴一分店经营的XX乳猪保育配合饲料(626)9袋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二、《询间笔录》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饲料进货来源于云南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料进货数量为15袋、进货价格为196.00元/袋、销售价格为220.00元/袋,过期饲料货值金额为1980.00元,饲料超过保质期后未产生销售,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三、《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打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25日向经营者杨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因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饲料过期后未销售,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项【对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处罚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经营的源泉乳猪保育配合饲料(626)9

、并处2100.00元(贰仟壹佰元整)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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