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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管理规定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020007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2022年10月2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的管理,提高办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负总责,对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县卫生健康局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受县卫生健康局委托具体负责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合议、审查、报批和执行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消毒产品、传染病防治等领域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相关科室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执法人员依法实施,并报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第五条 适用普通程序对公民处予5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予10000元以下罚款的政处罚案件,由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处罚,由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相关卫生监督员参加集体讨论,经县卫生健康局法规监督股审核、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依法按程序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 适用普通程序对公民处予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予10000元以上罚款的政处罚案件,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及法规监督股股长参加集体讨论,并报县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依法按程序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案情复杂和实施听证程序、移送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由县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局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法规监督股股长参加集体讨论,报县卫生健康局主要领导审批后依法按程序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需要集体讨论的普通程序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由承办案件的相关科室负责人组织,案件集体讨论后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报相关领导人审批。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后,上报给负责审批处罚的领导审批结案。

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对简易程序案件的备案,县卫生健康局法规监督股负责对所有普通程序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

对违反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处罚、超越或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或是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30日内,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要求按一案一卷或者一案多卷进行装订(简易程序的案卷可以多案一卷装订)。

行政处罚文书材料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性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其他材料则按执法时间顺序排列。具体按照以下顺序排列: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立案审批表,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证物袋,先行登记保存文书,行政强制告知书,物品清单,解除登记保存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通知书,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送达回执,物品处理材料,执行材料,结案报告,其他需要立卷的文书材料,备考表,卷底。

十一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 本规定由永仁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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