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人民政府
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永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100400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2022年10月0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州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局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机构。公示机构内设股室的职责分工、执法人员的姓名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

(三)执法权限。公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

第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永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南省互联网+监管+督查平台和云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系统进行公示。

(二)传统媒体。利用永仁电视台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永仁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场所内设立信息公开栏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八条 我局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第九条 在本级政府网站公示本局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十条 在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个案公示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保密信息的处理,严禁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公示信息应按各室工作职能将需要公示的内容报经局分管领导审阅,由各职能室向外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并及时更正,同时认真分析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永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州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永仁县卫生健康局实施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整个活动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笔录、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材料、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记录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合法、客观、真实、全面。录音录像资料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主要内容相一致。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各个环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县文书制作要求制作执法文书所有执法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

涉及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记录应当载明执法人员身份的过程。

 音像记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以及现场其他有关人员本次行政执法进行录音录像。执法人员应当重点摄录现场执法活动的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对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文字说明补充。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音像记录的,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结束时都进行录音录像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全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音像记录的方式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信息拷贝到专门的储存介质保存。连续工作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拷贝储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九条 涉及下列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事项之一,应当采用录音录像记录:

(一)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登记保存证据的过程;

)实施和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

)现场笔录记载的内容与确认过程;

)检查电子数据的;

)组织听证的;

)留置送达的;

)张贴送达公告的;

)销毁违法物品的过程;

)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使用全过程录音录像设备: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

对上述情况,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原因,报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十 各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等工作。

第十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30日内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归档,行政许可程序终结后15日内整理案卷材料并立卷归档

纸质案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归档、保存。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在制作纸质案卷时应当刻录光盘附卷,与行政处罚案卷同期保存。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及编号等主要信息。

第十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除行政执法监督需要外,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有关单位和人员因故需调阅、复制现场执法音像资料的,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管理员统一办理。管理员应当详细登记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和调阅复制时间、事由等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 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案卷和执法声像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的;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永仁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州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卫生健康局各股室以及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的行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本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的行政执法监督。本局法规监督股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职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二)对非法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取缔;

(三)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处理的查封、扣押、暂停销售、强制消毒处理、销毁事项;

(四)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或者暂扣事项;

)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法规监督股进行法制审核。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作出后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承办案件的机构在报送司法进行法制审核应当报送给本局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初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法制机构法制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分管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行政执法机构,一份存档。

第十 行政执法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法制审核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仍不同意法制审核机构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 行政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永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

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办案程序,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案件

)所有经过听证程序处罚的案件;

)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会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六)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七)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案件承办机构认为需要提请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以会议形式举行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由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副局长召集案件承办、法制审核等人员进行合议,形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处罚意见。履行完法律法规规定的告知、听证等程序后,在正式下达处罚决定前,由局长召集局领导班子成员、案件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形成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需提请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向局长或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副局长提出申请,并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依据,由局领导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为: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被处罚主体是否正确;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案件承办人和承办机构提出的初步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会议程序如下:

(一)集体讨论由局长或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副局长主持,参加讨论人员为单数

(二)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立案依据、主体认定、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等;

(二)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

(三)参会人员进行讨论,发表个人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形成表决意见;

(五)参会人员主持人提交的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主持人审查讨论记录;

(七)参会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组成人员实行案件回避制度组成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

 经过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须经局长或局长授权委托的副局长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会议情况,应安排专人制作书面记录并撰写《集体讨论决定记录》《集体讨论决定记录》经主持人审查同意后形成案件的正式材料。书面记录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中如实反映参加讨论决定的有关人员应在讨论记录上签名,记录人员应将记录归入案卷。

第十 涉及特别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或本局请的专职律师列席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泄露案件或案情有关秘密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会议于发出处罚决定前进行,集体讨论决定记录放于行政处罚决定审批前,开展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的案件不再进行第二次合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申请表(模板)

2.集体讨论决定记录(模板)

附件1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申请表(模板)

编号:

案件名称

 

承办机构

 

承办人员

 

立案时间

 

被处罚人

信息

 

调查经过及事实

 

 

 

 

 

 

 

 

 

 

 

 

 

 

 

 

 

 

 

 

 

审核

意见

是否属于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案件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承办人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卫健局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集体讨论决定记录(模板)

案由:

主持人:

参加讨论人员:

讨论时间:         时分至    

讨论地点:

违法事实:

相关证据:

处罚依据:

讨论内容:

主持人:今天我们对“ ........”进行集体讨论,下面请案件承办人对案情进行介绍,然后大家进行讨论。

案件承办介绍案情

主持人:我归纳一下本案要讨论重点是,争议的焦点是,请大家针对讨论的重点和争议的焦点展开讨论,讨论中有疑问的请办案人员给予解释。

讨论者1

讨论者2

...........

主持人:综合大家的讨论意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页共  

使用法律正确,只有裁量得当,建议继续维持对.....的行政处罚,大家是否还有其他意见?

讨论者1

讨论者2

..........

主持人:大家一致同意继续维持对......予以.......的行政处罚,本案集体讨论决定到此结束。

参加讨论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