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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913005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0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农(农药)罚〔2022〕10号

当事人永仁县维的乡XX农资经营门市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的农药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8月1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执法检查时,发现永仁县维的乡XX农资经营门市部经营的1、15%硝磺草酮、8%烟嘧磺隆、200克/氯氟吡氧乙酸组合套装49套;2、40%乙烯利27瓶,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质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1、15%硝磺草酮、8%烟嘧磺隆、200克/氯氟吡氧乙酸组合套装农药标签标注生产企业为济南XX农药有限公司,15%硝磺草酮悬浮剂49袋,净含量15克,生产日期:20200404,质量保证期:2年;8%的烟嘧磺隆可分散油悬浮剂49袋,净含量25克,生产日期:20200404,质量保证期:2年;200克/升氯氟吡氧乙酸乳油剂49袋,净含量15毫升,生产日期:20200404,质量保证期:2年,以上三种农药为组合套装;2、40%乙烯利水剂农药标签标注生产企业为四川省XX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00629,质量保证期:2年,共计27瓶。现场检查农药台账,上述同批次农药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无销售记录。现场检查该农资经营部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尹XX、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现场检查照片8张。当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经营的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进行扣押:永农(农药)封(扣)〔2022〕10号。

2022年8月16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尹XX进行询问调查,调取有关书证。现查明:1、生产日期:20200404的15%硝磺草酮、8%烟嘧磺隆、200克/氯氟吡氧乙酸组合套装,共进了240套,检查店内发现剩余49套,进货价3.50元/套,销售单价5.00元/套,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245元;2、生产日期:20200629的40%乙烯利水剂,共进了40瓶,检查店内发现剩余27瓶,进货价3.50元/套,销售单价5.00元/套,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135元。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共同证实了永仁县维的乡XX农资经营门市部经营的15%硝磺草酮、8%烟嘧磺隆、200克/氯氟吡氧乙酸组合套装49套、40%乙烯利水剂27瓶,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二、《询间笔录》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15%硝磺草酮、8%烟嘧磺隆、200克/氯氟吡氧乙酸组合套”,共进了240套,检查店内发现剩余49套,进货价3.50元/套,销售单价5.00元/套,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245元;40%乙烯利水剂,共进了40瓶,检查店内发现剩余27瓶,进货价3.50元/套,销售单价5.00元/套,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135元。两种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合计货值金额380元;

三、《工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26日向尹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因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九项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15%硝磺草酮、8%烟嘧磺隆、200克/氯氟吡氧乙酸组合套装49套,40%乙烯利水剂27瓶;

二、罚款人民2100.00贰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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