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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913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02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农(饲料)罚〔2022〕11号

当事人永仁XX饲料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8月1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检查时,向当事人李XX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永仁县永兴傣族乡永仁XX饲料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经检查,在店内右侧位置摆放有云南XX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和XX乳猪浓缩饲料15袋,规格:40公斤/袋,生产日期:2022年5月24日,保质期:60天。经检查核对,该批次饲料共15袋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饲料的销售台账,营业执照经营者:李XX、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畜牧渔业饲料销售;经检查饲料销售台账,同批饲料超过保质期后无销售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日,经报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查封(扣押),立案号:永农(饲料)立字[2022]11号;查封(扣押)号:永农(饲料)封(扣)〔2022〕11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李XX送达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制作了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立案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XX进行了询问调查,该饲料是当事人从大理祥云XX饲料公司进的货,进货时间是2022年6月14日,进货数量是25袋,现剩余15袋,进货价格是236.00元/袋,销售单价是260元/袋,检查销售台账,该批饲料超过保质期后没有销售记录,不产生违法所得。执法人员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共同证实了当事人李平英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15袋的事实;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间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李平英经营的饲料来源于大理祥云XX饲料公司,进货数量25袋,进货价格236.00元/袋,销售单价260元/袋。超过保质期饲料货值金额为3900元,饲料超过保质期后未产生销售行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三、《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打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饲料)告〔2022〕11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饲料过期后未销售,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项【对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处罚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15袋;

、并处2100.00元(贰仟壹佰元整)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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