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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913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0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农(饲料)罚〔2022〕13号

当事人永仁XX农牧科技服务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8月1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对永仁XX农牧科技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经检查发现在该农资店内右侧靠墙旁摆放有云南XX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西南红金鹏化仔猪前期配合饲料(红宝贝)5袋,规格:40千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6月9日,保质期:每年5月份至10月份为60天,其它月份为75天。经检查核对,该批次饲料5袋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保质期后仍摆放在店内销售。执法人员检查了饲料销售台账,该批饲料在超过保质期后无销售记录。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为杨XX、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现场检查照片4张。当日,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饲料5袋进行扣押:永农(饲料)封(扣)〔2022〕13号。

2022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杨XX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XX仔猪前期配合饲料(红宝贝)”进货来源于永仁XX经贸公司,饲料进货数量为5袋、进货价格为240.00元/袋、销售价格为260.00元/袋,在保质期内未销售,现剩余5袋,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饲料货值金额为1300.00元,饲料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没有产生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XX仔猪前期配合饲料(红宝贝)5袋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二、《询间笔录》、进货清单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饲料“XX仔猪前期配合饲料”进货来源于永仁XX经贸公司,饲料进货数量为5袋,在保质期内未销售,现剩余5袋过期饲料,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饲料货值金额为1300.00元,饲料超过保质期后未产生销售行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三、《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26日向当事人永仁XX农牧科技服务部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执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饲料过期后未销售,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饲料5

二、并处罚款2100.00元(贰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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