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永卫公罚〔2021〕14号
被处罚人:永仁县永定镇小*发艺;卫生许可证号:永卫公证字〔2018〕0**号;联系电话: 15987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伦;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无。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永定镇文汇路**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场所使用前已经过清洗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毛巾、梳子)消毒效果监测抽检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要求。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的规定, 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的规定 , 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 的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