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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仁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905003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2年06月27日 主题词: 文  号:便笺【2022】211号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2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永仁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仁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云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我县户籍并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人员,包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和农村籍60岁老兵。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落实,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力所能及,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等优先,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补充的原则。

第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以中央和省、州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为主,以县级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财政预算资金为辅,以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为补。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局为全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组织审核管理工作;村委会(社区)负责做好辖区内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局负责本级财政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保障,监督使用管理好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县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定点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格医疗救助报销管理。县税务局、县医保局负责提供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和医疗保险报销情况。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制度落实情况、定点医疗机构运行情况、医疗救助工作流程、资金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主要实行参保缴费补助、住院医疗救助两种方式,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分类救助。

(一)参保缴费补助。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给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优抚对象,无工作单位的,按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在完成享受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减免优惠政策后,调取优抚对象缴费数据,采用社会化发放方式,全额补助个人缴费剩余部分;有工作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则不予补助。

(二)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分为住院时“一站式”救助和住院后医疗救助。经县退役军人局出具救助申请后到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优抚对象,实行住院时“一站式”救助;未经县退役军人局出具救助申请,优抚对象到县、内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实行住院后医疗救助。

1. 退出现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有工作单位的按80%给以救助,无工作单位的全额救助。

2. 退出现役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费用,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因旧伤复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但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和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全额救助。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无工作单位的,按70%给以救助,全年总额累计不超过1.2万元;有工作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待遇。

3.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60%给予救助,全年总额累计不超过1.2万元。

4. “两参”和农村籍60岁老兵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50%给予救助,全年总额累计不超过1.2万元。

5. 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30%比例给予补助,全年总额累计不超过1.2万元。

第八条 住院医疗救助申请。

(一)住院时“一站式”救助。优抚对象在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医院出院时,实行“一站式”救助即时结算服务管理,医院作为结算单位,医疗救助部分的费用由医院垫支,县退役军人局定期核对审批结算。

(二)住院后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在县内、外定点医院住院医疗出院12个月内,由优抚对象本人或家庭户主向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医疗救助。需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原始发票(无原始发票的需提供医保费用到相关部门报销凭证)、转诊证明、病情诊断书、特殊检查(治疗)报告单、收费明细表等及本人优抚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册等复印件。

第九条 “一站式”医疗救助实施。

县退役军人局按月与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医院结算住院时“一站式”救助即时结算服务医疗救助资金,医院向县退役军人局提供“一站式”医疗救助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否则不予审批救助。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医院每月末汇总“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医疗救助人员、金额等情况,于下月15日前报县退役军人局。结算救助费用至少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站式”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住院费发票复印件;

(三)疾病诊断证明书;

(四)医保住院费用报销证明;

(五)申请人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医疗救助对象登记表、汇总表。

第十条 住院后医疗救助审核及审批。

(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报销赔偿等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二)核定医疗救助个人自付金额,应剔除以下费用:已经医保报销(含医保统筹减免和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门诊发生的费用;相关部门按规定应报销的费用;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超过申请时限请求解决的费用等。

(三)日常审批流程为经村(社区)调查核实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退役军人局审批,由乡镇按救助核准金额给予社会化救助。

(四)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材料和情况,积极配合医疗救助部门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县退役军人局对医疗费用凭证及相关资料审核有异议的,医疗机构、社会保障福利机构、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协助核查。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县财政局、县退役军人局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做到收支基本平衡,有适度结余。结余资金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转作本级财政下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及费用结算。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由县退役军人局按支出情况提出支付计划,经县财政局同意后将资金拨到相关账户社会化支出使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纳入本办法医疗救助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酒驾、肇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中应由赔付责任人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退役军人局有权要求其退回医疗救助金:

(一)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情况,弄虚作假申报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退役军人局负责解释。县退役军人局可以根据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和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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