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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902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1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农(渔政)罚〔2022〕1号

文XX、李XX电鱼、毒鱼捕捞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7月28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永检意[2022]2号),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永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鲁X、白X、文XX、李XX、冯XX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中。经依法审查查明:鲁X、白X、文XX、李XX、冯XX,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2022年3月6日,在禁渔期相约到禁渔区永仁县麦拉村委会永定河虎跳滩段,使用了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电鱼器、农药(氯氯菊酯)、可视鱼竿进行电鱼、毒鱼、锚鱼,后将捕捞到河鱼、河虾等水产品1公斤多拿到元谋县城店小二烧烤店内加工后食用。但鉴于文XX、李XX犯罪情节轻微,其二人系从犯,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与渔业主管部门就生态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但需要给予文XX、李XX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9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提取了县公安局制作的涉案5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照片23张)、抓获经过、物证照片等证据材料,2022年8月2日,对当事人文XX、李XX进行询问调查,所有证据均证实了2022年3月6日,文XX、李XX伙同鲁X、白X、冯XX在禁渔期相约到禁渔区永仁县麦拉村委会永定河虎跳滩段,参与使用电鱼器电鱼、使用农药(氯氯菊酯)毒鱼,渔获物1公斤多已自己加工食用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公安机关拍摄的物证照片共同证明了当事人在永仁县麦拉村委会永定河虎跳滩段,使用电鱼器电鱼、使用农药(氯氯菊酯)毒鱼的事实;

二、公安机关制作的5人询问笔录、县农业农村局制作的文XX和李XX询问笔录、检察意见书共同证明了文XX、李XX电鱼、毒鱼,渔获物1公斤多已自己加工食用的事实;

三、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书证明了文XX、李XX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四、当事人身份证明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3日向文XX、李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渔政)告〔202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农(渔政)听〔2022〕1号,已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主动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购买鱼放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二十二项【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不大的,没收渔获物,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文XX处人民币罚款1100.00元(壹仟壹佰元整)

二、对李XX处人民币罚款1100.00元(壹仟壹佰元整)

以上合计罚款2200.00元 (贰仟贰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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