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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永卫医罚〔2022〕6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831013 公文目录:监督检查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31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文号:永卫医罚〔2022〕6号

被处罚人:邓**,女,汉族,身份证号:5335**19980912****,住址:永仁县莲池乡莲池街**号,联系电话:147**0886**。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5月21检查发现你未取得医师资格在永仁*****医院**科独立从事精神科患者诊疗工作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原《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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