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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永仁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829003 公文目录:应急管理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1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燃气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部署要求,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取得实效,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楚雄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州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楚安字〔2022〕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检查、深刻反思在抓落实上存在的差距,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集中力量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工作安排

“百日行动”时间自8月至10月底,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全县正在开展的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与“百日行动”有机结合,克难攻坚,立即行动、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开展拉网式排查、全覆盖督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紧盯时间节点,保持工作节奏,加大整治力度,聚焦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迅速制定“百日行动”工作方案,落实落细整治工作责任措施,深入下去一个一个“过筛子”,断崖式消除存量、“零幅度”遏制增量,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时效。要组织督查小组,采取“四不两直”、突击检查、异地交叉检查等方式,深入基层实地检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层层传导压力,确保万无一失。要全程跟踪督办,既要查政府部门动员部署、履行职责情况,也要抽查辖区内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点面结合”评估工作实际成效。

(二)全面落实“四方责任”。“百日行动”要全面压实燃气经营企业整改主体责任、燃气用户使用责任、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把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公安、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统一组织起来,解决当前燃气安全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百日行动”不代替各部门的职责,已有分工的按既定分工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把各自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应急部门要积极发挥安委办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推动。

(三)抓实三项重点任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督促辖区和所管行业领域餐饮等燃气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组织燃气企业对全县燃气用户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组织力量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三项重点任务不分阶段,要同步推进、抓紧实施,尽快取得实效。

(四)提高检查专业性精准性。要注重发挥专家作用,把燃气企业、行业协会中燃气专业人才组织起来,充实到各检查组中,提高专业能力,真正能够查出隐患、消除隐患,破解“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要用好各地已建成的燃气管道监测预警系统和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中心,对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要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对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努力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五)严厉惩治严重违法行为。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切实做到“五个坚决”: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整治内容和整治措施

“百日行动”要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燃气具生产销售和燃气工程施工5个环节,围绕17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压实责任、落实措施,坚决防控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

(一)重点整治无证经营问题和瓶装液化气违规充装问题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整治措施:8月底前,依法清理无证经营燃气企业和无证充装企业。(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

2.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液化石油气瓶问题时有发生。

整治措施: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储存、销售使用、检验、报废等录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流向全过程跟踪追溯。(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3.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

整治措施:对不按照要求加臭、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杂二甲醚、充装来源不明的气体等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县级燃气主管部门定期开展燃气加臭抽查,发现加臭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强化警示震慑;发生事故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

4.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

整治措施:加强燃气运输管理,严厉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行为;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对其从事送气服务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城镇燃气相关单位未有效落实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整治措施:认真核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与企业服务用户数量的匹配关系,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建立健全隐患治理清单,实施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重点整治违规占压燃气管道和管道老化问题

6.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老旧管道未开展评估改造,燃气管线被占压。

整治措施:加强燃气输送配送环节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管道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巡查规定、未开展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等行为。8月30日前,完成市政管道和庭院管道老化评估,根据安全风险程度,实施老化管道更新改造。8月30日前,管线占压隐患,燃气企业整改不了的,报请属地人民政府统筹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列入“两违”拆除重点;10月30日前,违规占压燃气管道整治全面整改完成。(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

7.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

整治措施:落实第三方施工企业保护制度,对管道周边施工加强旁站监管,严肃查处第三方野蛮施工等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8.天然气门站、LNG气化站内压力管道超期未检问题较为突出。

整治措施:查清各管道燃气企业《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在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使用登记等情况,建立完善的设备台账和档案,对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的压力管道和超过检验周期在用的压力管道,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明确检验时间和完成时限,及时向具有压力管道核准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管局)

(三)重点整治燃气具不安全和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问题。

9.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

整治措施:落实燃气用户全面更换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0.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整治措施:督促燃气用户更换不合格金属连接软管、长度超2米或已报废、老化松动的软管;督促燃气企业协助用户整改私接“三通”、燃气管道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地面或其他包封等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整治措施:督促燃气用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瓶装液化气调压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2.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整治措施:禁止燃气企业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报废钢瓶、超期钢瓶,工业丙烷气瓶不得用于城镇燃气,一经发现由属地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

13.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

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整治措施:9月30日前,餐饮场所、商住混合体、农贸市场、学校、医院等非居民燃气用户报警器安装全部完成。(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分工负责)

14.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整治措施:坚持立行立改、限期整改,9月30日前,全部完成气瓶间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1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整治措施:8月30日前完成20年以上的用户入户安检,9月30日前完成一轮次全部入户安检,并全面整改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严格倒查燃气企业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四)重点整治燃气工程施工不规范问题

16.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不符合规范。

整治措施:严格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检验等相关程序;严厉查处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违规转包、违法分包和施工人员无证上岗、违规违章作业;落实五方主体责任,严格管材质量标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装标识标牌,做到应设尽设。(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

(五)重点整治燃气灶具“三无”产品

17.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部分燃气具销售单位存在销售“三无”产品、无3C认证标志燃气具的违法行为。

整治措施:严厉打击燃气灶具、燃气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生产销售的“地下市场”,8月30日前,完成不合格生产、销售灶具普查,10月底前依法取缔生产、销售、使用燃气灶具“三无”产品。(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紧紧围绕“防风险、保安全、迎二十大”这条主线,紧紧锚定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个目标,将防范化解城镇燃气安全风险作为重大政治责任,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以坚决的态度、扎实的行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全面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

(二)强化保障措施。加强调度通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及时调度、通报本辖区、本行业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大“百日行动”宣传报道力度,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要开展常态化燃气安全宣传,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加强工作统筹,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要科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管执法。

(三)严肃追责问责。“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的燃气伤亡事故,要严肃开展事故调查。对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把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对明知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又长期不推动解决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工作推进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尤其是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边整治边发生事故的,要严厉追责问责。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百日行动”期间,各乡镇、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于每月10日、25日前报送“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10月1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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