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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81900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1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2〕59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王**,性别:男, 年龄:63岁

身份证号码:350181********1555

住所(住址):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下垅村下垄

经查,在永大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由于负责人王**在管理上的疏忽大意,致使施工队于2020年5月在锚碇基坑隧洞出渣口施工(图斑号JS154)及弃土场(图斑号JS137-5、JS142-2)堆土过程中占用林地,又于2021年3月超范围擅自开挖施工便道(图斑号JS153-3)。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违法使用乔木林地0.0607公顷、其他灌木林地0.1433公顷、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0.1503公顷;其中商品林0.204公顷,省级公益林0.1503公顷,合计0.3543公顷(3543平方米)。其行为已构成违法使用林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现场勘验、照片;

4.鉴定意见书。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8日向王**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王**未作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违法使用林地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财政部 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及《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仁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元/平方米”的规定,决定对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即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607㎡X 10元/㎡+(200㎡+1233㎡)X 6元/㎡+1503㎡X 6元/㎡X 2倍=32704.00元(叁万贰仟柒佰零肆元整);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00㎡X 13元/㎡=2600.00元(贰仟陆佰元整);③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2704.00元+2600.00元=35304.00元(叁万伍仟叁佰零肆元整);④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35304.00元X 1倍= 35304.00元(叁万伍仟叁佰零肆元整)。

王**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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