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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81701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2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2] 61 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吴**, 性别:男, 年龄:51岁

身份证号码:532327********053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文庙街

2022年7月18日,永仁县猛虎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巡山护林过程中,发现永仁县猛虎乡格租村委会梨园湾集体山林内有违法使用林地的违法情况。经乡林草中心执法人员到实地进行调查、核实,得知开挖林地修架设永仁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管网施工便道,系吴**所为。2022年7月16日,吴**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情况下,擅自到永仁县猛虎乡格租村委会梨园湾集体山林内开挖施工便道,其行为属非法占用林地。2022年7月18日被我中心立为行政案件调查,经林业技术人员对吴**违法使用林地现场进行勘查,违法使用林地的总面积为0.491公顷(合491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询问笔录;

2、 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吴**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吴**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吴**未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按期履行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吴**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违法使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491㎡×10元/㎡ =4910.00元(大写:肆仟玖佰壹拾元整)。

吴**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猛虎信用社银行(户名:永仁县猛虎乡人民政府,账号:0500011323214012-1001,地址:猛虎乡猛虎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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