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人民政府
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81701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1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2] 46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李** , 性别:男, 年龄:50岁

身份证号码:532327********0736

住所(住址):永仁县猛虎乡格租村委会秧田组

2022年6月23日,永仁县猛虎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核实图斑(图斑号JS13-1、JS14-2、JS16-2)过程中,发现永仁县猛虎乡格租村委会集体山林内有违法使用林地的违法情况。经依法查实,李**在实施2021年猛虎乡格租村则利土地开发整理(提质增效)项目过程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在猛虎乡格租村委会秧田组集体山林内扩挖机耕路,已构成违法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核实JS13-1号图斑地类为其它灌木林地、林种为一般商品林;JS14-2和JS16-2图斑地类为其它灌木林地,林种为省级公益林。测量出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共计0.1960公顷,合1960平方米(其中JS13-1号图斑387平方米、JS14-2图斑1024平方米、JS16-2图斑549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询问笔录;

2、 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6日向李**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李**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13日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