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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817010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12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2] 45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蒋**, 性别:男, 年龄:41岁

身份证号码:532327********0758

住所(住址):永仁县猛虎乡阿里地村委会中坪子一组

2022年6月22日,永仁县猛虎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核实图斑(图斑号JS30-2)过程中,发现永仁县猛虎乡阿里地村委会秦家坪子山林内有违法使用林地的违法情况。经依法查实,在阿里地肉牛养殖场扩建项目中,蒋**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10月,在猛虎乡猛虎村委会秦家坪子山林内扩修弃土场。已构成违法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核实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测量出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0.152公顷,合152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询问笔录;

2、 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6日向蒋**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蒋**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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