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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811009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22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2] 53号

当事人:张**           性别:男             年龄:41岁

身份证号码:532327********0015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云龙村委会小布租组34号

永定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在2022年4月下发第一期省级遥感及时监测编号为JS29-3号图斑核查中发现:2021年10月,张**在云龙村委会小布租组小布租水库库塘清淤过程中将淤泥拉至水库坝埂外林地内堆放,造成林木毁坏。张**在使用林地过程中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2022年5月8日永定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对张晓银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张**未经林草部门审批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擅自将小布租水库库塘清淤淤泥拉至水库坝埂外林地内堆放,导致林地内的栎树被淤泥捂埋压死,有毁坏林木行为。根据张晓银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经检测,张晓银清理淤泥堆放林地面积9.1亩,毁坏有蓄积栎类栎树646株,蓄积4.5220立方米;毁坏栎类幼树382株。2022年7月12日经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毁坏有蓄积栎类林木646株,立木材积4.5220立方米,市场价200元/立方米,认定价格904.00元;毁坏无蓄积栎类幼树382株,市场价2元/株,认定价格764.00元,合计1668.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毁坏林木的事实和经过;

3.护林员《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毁坏林木的行为;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辨认出毁坏林木地点、四至界线和范围;

5.《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毁坏林木的事实记录和测量出毁坏林木的面积、蓄积、株数。

6.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认定出毁坏林木的价格,为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2日向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张**未作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构成毁坏林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的树木,646株+382株=1028株;

3、处毁坏有蓄积林木价值2倍罚款和毁坏幼树价值3倍罚款,904.00元*2倍+764.00元*3倍= 4100.00(肆仟壹佰元整)元。

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仁县农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永仁县永定镇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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