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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81100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2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2] 57号

当事人 张**           性别:女           年龄:52岁

身份证号码: 532327********0028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云龙村委会小布租组

经查, 张** 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10月,在云龙村委会小布租组小布租水库清淤过程中,将淤泥拉至水库坝埂外林地内堆放,造成林木毁坏。2022年4月被我站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获。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采用皮尺、GPS、围尺,经测量,计算得出毁坏的林木有899株,其中:栎类幼树334株、有蓄积栎类565株,合:3.955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毁坏林木的行为;

3、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毁坏林木的行为;

4、《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毁坏林木的事实记录。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 年7 月13 日向张**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请听证权利。对此,张** 未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同意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所述告知事项,愿意接受处罚。

张**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构成毁坏林木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张**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2年7月12日,经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林木价值进行价格鉴定,有蓄积栎类林木,市场价200元/立方米,无蓄积栎类幼树,市场价2元/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张**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补种树木;

(3)处以毁坏林木幼树罚款:334株 × 2元 × 3 = 2004.00元(大写:贰仟零肆元整);

处罚林木蓄积罚款:3.955m³ × 200元/m³ × 2 = 1582.00元(大写:壹仟伍佰捌拾贰元整)。

上述两项罚款金额合计:3586.00元(大写:叁仟伍佰捌拾陆元整)。

张**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仁县农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户名: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6个月内直接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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