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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805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农(农药)罚〔2022〕9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7月13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永仁县中和镇万马XX农资店经营者文XX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其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经检查发现在永仁县中和镇万马XX农资店内左边农药货架上摆放有:一、陕西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1%精甲·洛·嘧菌”悬浮种衣剂50袋,该农药标签标注净含量:10克/袋,生产日期:20200321,质量保证期:2年;二、广西XX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的“30%草甘膦”水剂15瓶,该农药标签标注净含量:150克/瓶,生产日期:20200317,有效期:2年;三、山东XX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5%虱满脲水乳剂”260瓶,该农药标签标注净含量:20克/瓶,生产日期:20200410,质量保证期:2年。经检查核对,上述三种农药产品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农药经营台账,未发现上述三种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后的销售记录,该农资店销售记录不全,当事人现场提交了涉嫌农药进货单据,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及涉嫌农药进货单据打印件各1份,提取现场检查照片12张,并由经营者文XX签字确认。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的该农药产品作出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向永仁县中和镇万马XX农资店经营者文XX进行了询问调查。

现查明:永仁县中和镇万马XX农资店涉嫌经营的超过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的三种农药产品,均从楚雄XX公司和楚雄XX农资有限公司进的货,其中,锉杰·5%虱螨脲水乳剂是从楚雄田友公司进货,进货时间是2021年5月14日,进货数量为300瓶,现还剩余260瓶,进货单价1.2元/瓶,销售单价3元/瓶;土虎·11%精甲·咯·嘧菌悬浮种衣剂是从楚雄XX公司进货,进货时间是2021年3月9日,进货数量是300袋,现还剩余50袋,进货单价2元/袋,销售单价4元/袋;红草士·30%草甘膦水剂是从楚雄XX农资有限公司进货,进货时间是2020年7月18日,进货数量是660瓶,现还剩余15瓶,进货单价3.75元/瓶,销售单价5元/瓶。以上三种农药产品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货值金额为1055.00元。该农资店销售台账记录不全,无法查实以上三种农药产品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后的销售行为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勘验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拍照照片12张,询问笔录1份4页,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1页,查封(扣押)财物清单1份1页,共同证实了当事人文XX经营超过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的“11%精甲·洛·嘧菌”悬浮种衣剂、“30%草甘膦”水剂、“5%虱满脲”水乳剂的事实;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询间笔录》1份4页,涉嫌农药进货单据拍照打印件1份1页,证实了当事人文XX经营超过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农药货值金额为1055.00元的事实;

三、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拍照打印件1份1页,《农药经营许可证》拍照打印件1份1页、经营者身份证拍照打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文XX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药)告〔2022〕9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九项【对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或者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下限但高于下限百分之七十或高于产品质量标准上限但低于上限百分之三十;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及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11%精甲·洛·嘧菌悬浮种衣剂50袋、30%草甘膦水剂15瓶、5%虱满脲水乳剂260

二、罚款人民2100.00(贰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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