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2〕37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杨** 性别:男 年龄:61岁
身份证号码:532327********0515
住所(住址):永仁县宜就镇拉利坪村委会秧田箐组
经查,杨**以种植新品种桉树为由,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3月擅自将永大高速的工程废土填到自家桉树地及周边的林地里。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毁坏林地面积2630平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毁坏林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询问笔录;
2.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3.现场勘验、照片;
4.鉴定意见书。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2日向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杨**于2022年7月14日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请书。
根据杨**的陈述申请,我局进行了林地复核。结果为:毁坏林地面积2629.73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918.28平方米,疏林地621.68平方米,宜林地1089.77平方米。
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构成毁坏林木、林地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财政部 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第二款第1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除中央审批事项外,我省按谁审批谁预收的原则和财税〔2015〕122号文件规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代履行费用,参照本县(市、区)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及《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仁县属三类收缴类别,旱地费用征收标准为13元/平方米”的规定,决定对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即①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乔木林地918.28㎡X 10元/㎡=9182.80元、疏林地621.68㎡X 6元/㎡=3730.08元、宜林地1089.77㎡X 3元/㎡=3269.31元,共计16182.19元(壹万陆仟壹佰捌拾贰元壹角玖分);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X 13元/㎡=0元;③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6182.19元+0元=16182.19元(壹万陆仟壹佰捌拾贰元壹角玖分);④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16182.19元X 1 倍= 16182.19元(壹万陆仟壹佰捌拾贰元壹角玖分)。
杨**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