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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804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0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

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经2020614日第4次局党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0922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

法制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林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和草原有生物防治检疫站、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站、所)和受县林草局委托执法的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政策法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一)直接涉及林业草原资源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二)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五)县林草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六)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县林草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
  (一)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

(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事项;
  (三)依法予以代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五)县林草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征收事项主要包括:
  (一)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事项;

(三)县林草局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事项。
      第七条 全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局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后,执法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作出后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第八条 提交局政策法规股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县林草局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后,应当制作《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执法机构,一份存档。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对局政策法规股的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局政策法规股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决定。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案期限内。

第十五条 以县林草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执法机构应当将行政执法决定书送局政策法规股。

第十六条 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1日起施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营造公开透明的行政执法环境,促进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和草原有生物防治检疫站、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站、所)和受县林草局委托执法的单位,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及时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有关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上述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及其他行政执法的公示。
  第三条 县林草局门户网站是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主要平台。服务大厅也公示有关信息。县林草局与县政府建立的全县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按照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具体执法股室(单位)提供公示信息,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并在主要平台上进行公示,局办公室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  公示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应当公示的信息:

(一)执法主体信息。包括行政执法单位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二)行政执法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委托书副本等文件;

(三)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各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明确时限和执法流程图等;
    (四)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责、执法证号、执法类别、照片等信息;

  (五)“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六)救济渠道信息。包括可以提起复议、诉讼的受理部门、法院及时限;

  (七)本单位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的范围;
    (八)每年1月31日前公示上一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上述公示信息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
  第六条 办理依申请实施行政行为股室(单位)应公示的信息:

(一)具体办理机构信息。包括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实施行政行为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二)实施信息。依申请行政行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
  (三)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的执法窗口,还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法窗口当班工作人员信息以及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等信息;

(四)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依申请实施行政行为的办理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依职权实施行政执法的股室(单位)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先主动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有条件统一执法着装、佩戴标识的,应当按照规定着装;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主动按法律法规要求,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等法定权利,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以及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及履行情况,“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股每年1月31日前公示上一年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数据和结果信息。
    第九条 行政结果结果公示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方式。公开的信息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第十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结果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其他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交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子以公示。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公示的信息包括: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其他规定禁止公开的。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以下信息可以不公示:
  (一)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二)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林草局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林业行政执法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林草局政策法规股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与自身相关的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答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行政执法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执法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行政执法结果被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予以変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第十七条 各执法股室(単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草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迫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义务的;

(二)未准确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

(三)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

(西)违法公示林业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01日起施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和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执法规范化,根据《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执法记录)是指县林草局局机关、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股室(站、所)和受县林草局委托执法的单位,通过文字或音像的方式,从执法行为启动至执法行为终了进行记录并归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执法记录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四条 文字记录,是指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鉴定意见以及相对人提供的能够表明申请、陈述、申辩等内容的能反映执法过程的书面材料。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电子数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进行行政执法的单位(股室)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照相机、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
    服务窗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进行记录。
    第六条 局办公室对执法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政策法规股负责业务指导;各行政执法股室(单位)负责记录管理和文字记录保存,并根据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交局办公室或政策法规股存档。

 

第二章 记录方式及内容

第七条 除以下情况,各执法股室(单位)在执法时应当进行文字记录,也可以采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同时进行,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一)对现场执法、查封扣押财产及代履行等直接涉及财产权益的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二)在询问室及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三)对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行为的股室(单位),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申请材料收凭证,需将当事人交申请材料情况逐一记录;

(二)补正材料告知书,需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所有材料及补正期限;

(三)补正材料接受凭证,需日期填写准确;

(四)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需注明送达方式及时间;

(五)现场核查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等记录现场核查、勘验、鉴定、检测等情况;

(六)评审、论证、听证等情况的文字记录;

(七)征求意见情况;

(八)法制审核情况;

(九)审查决定情况;
  (十)颁发证照和送达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进行行政执法的单位(股室),应当通过文字或音像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案由来源和立案情况;
  (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

(三)调查询问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六)抽样取证情况;

(七)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情况;
  (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一)听证会情况;
    (十二)专家评审情况;    

(十三)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十四)承办机构审核情况;

(十五)法制审核情况;

(十六)集体讨论情况;

(十七)审批决定情况;

(十八)送达情况;
(十九)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二十)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二十一)没收物品处理情况;

(二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对前款第(三)(四)(九)(十一)项,应当同时进行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三章 记录管理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每年对执法记录进行检查。各执法股室(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档案的管理,并做好卷宗整理归档和记录。

第十 执法记录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归档。文字记录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移交局办公室或政策法规股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数据移交至政策法规股,不得自行保管。

第十 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应当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保存期限与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其他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为5年。

第十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毁损、修改或者伪造执法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执法记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 各执法股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执法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全局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
依法追责:

(一)未按照要求进行执法记录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执法记录,致使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丢失、修改、伪造执法记录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梁道发布执法记录的。
    第十 执法记录过程中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 本实施办法由县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0年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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