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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803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2〕60号

当事人:李**                   性别: 男                   年龄: 57岁

身份证号码:532327********001X

住所(住址):永仁县永定镇麦拉村委会新房子组

2022年5月10日永定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下村工作中发现永定镇麦拉村委会新房子组抽水站旁桉树林内的直杆蓝桉被采伐,遂对桉树林户主李**进行询问。经询问:2020年10月,当事人李**在麦拉村委会新房子组抽水站旁自家栽种桉树林内砍伐直杆蓝桉,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痕迹清晰明显,现地种植有板栗树。2022年5月11日永定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对李**滥伐林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检测,李**滥伐林木面积1468.0平方米,滥伐直杆蓝桉177株,蓄积3.7170立方米。2022年7月13日经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滥伐直杆蓝桉177株,立木材积3.7170立方米,市场价200元/立方米,认定价格743.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砍伐林木的事实和经过;

3.护林员《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确实存在砍伐林木的行为;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辨认出砍伐林木地点、四至界线和范围;

5.《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砍伐林木的事实记录和测量出滥伐林木的蓄积。

6.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认定出滥伐林木的价格,为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1日向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李**未作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一倍的林木,即:177株*1倍=177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罚款,即:743.00元*3倍= 2229.00(贰仟贰佰贰拾玖元整)元罚款。

李**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永仁县农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银行(户名:永仁县财政局账号:24-1107000004278001,地址永仁县永定镇建设路1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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