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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727003 公文目录: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15年04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永政通〔2015〕15号 成文日期:2015年04月27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的批复》(云移领办发20143号)和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实施意见》(云移发20146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实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改善,实现大中型水库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会致富”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水库特殊困难移民群体脱贫解困为目标,充分尊重移民意愿,针对他们存在的居住不安全、生存环境恶劣、生活贫困等问题,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综合采取搬迁安置、完善设施、产业扶持、培训就业等措施,探索出适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快解决水库移民特殊困难问题,努力把改善民生、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确保水库移民与全国人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移民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保移民居住安全和基本生存条件的原则。

4.坚持移民建新拆旧的原则。

5.坚持移民户中非移民跟随移民人口整户搬迁的原则。

6.坚持解决现实困难与解决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7.坚持向移民“输血”与移民“造血”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试点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试点范围:经国家批准的县内麻栗树水库、四川省仁和区跃进水库安置在我县境内的农村移民。

第四条  试点的对象:已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且生产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农村移民。

第五条  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及安置规模

(一)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为县城集中建房安置、进城自购房安置和中心村自行安置三种方式,由移民自行选择,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1.县城集中建房安置方式分为楼房安置方式和宗地安置方式两种。

楼房安置方式:建筑面积分别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四种(家庭人口在6人以上的搬迁户可享受两套安置房)。

宗地安置方式:建筑面积分为8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两种。以上两种安置方式建房时均采取统一规划,由移民自建或联合承包建房。

2.进城自购房安置方式。在县城规划区内自购房安置。

3.中心村自行安置方式。由移民在中心村自行安置。

(二)安置地点

1.县城集中安置方式安置点在永定镇小汉坝社区菜园子村民小组姚家山集体土地内。

2.进城自购房安置方式安置点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且必须是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期间购买房屋的移民户。

3.中心村自行安置方式安置点在中心村范围内。

(三)安置规模

我县计划搬迁安置大中型水库移民307户、1024人(移民843人,随迁181人)。其中:县城集中建房安置方式222户、810人(移民655人,随迁155人);进城自购房安置方式29户、109人(移民83人,随迁26人);中心村自行安置方式56户、105人。

第三章 搬迁移民人口和随迁人口的界定

第六条  搬迁移民人口的界定

(一)经国家批准的县内麻栗树水库、四川省仁和区跃进水库安置在我县的已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且户籍在永仁县境内的农村移民。

(二)在2014年3月7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方案批复以前死亡的农村移民不能界定为搬迁人口范围;在2014年3月7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方案批复以后死亡的农村移民,且本户没有移民的农户只能选择中心村安置,不能选择其它安置方式。

第七条  随迁人口的界定

(一)随迁人口必须是移民的家庭成员。

(二)随孤寡移民搬迁人口必须是合法供养关系。

第四章 补助标准  资金筹集及发放方式

第八条  补助标准

1.县城集中楼房安置的移民人均补助3万元,宗地安置的移民人均补助2.6万元。

2.进城自购房安置的移民人均补助3.4万元。

3.中心村自行安置的移民人均补助1.5万元。

4.在2014年3月7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方案批复起至启动建房止死亡的移民人均补助1.5万元。

第九条  县财政、住建、农办、发改、民宗、扶贫、交通、水务、林业、环保、农业、文体广电旅游、电力、国土、教育等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整合到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项目建设上,确保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在我县取得圆满成功,进一步提升我县知名度。

第十条  资金筹集方式移民户在县信用联社开设移民建房专用账户,将自筹建房资金和国家、省补助的建房资金存入该账户,县移民局按照建房工程进度审批、拨付建房工程款。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发放方式

采取补助费用与建(购)房和旧房拆除进度相挂钩的办法,具体发放方式如下:

1.新建房屋的移民户,房屋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50%的建房补助费;新房封顶后,拨付30%的建房补助费;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县国土资源局或林业局、移民局签字认可后拨付20%的建房补助费。

2.购买商品房的移民户,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发放补助的50%;凭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发放购房补助的30%;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县国土资源局或林业局、移民局签字认可后发放建房补助资金的20%。

3.购买二手房或县城居民房的移民户,凭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契证,经乡镇审核认定后,发放购房补助的70%;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县国土资源局或林业局、移民局签字认可后,发放购房补助资金的30%。

第五章 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避险解困试点安置移民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基础设施及经营承包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等生产资源,在移民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自由流转。避险解困试点搬迁安置移民户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安置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严格资金管理。移民避险解困资金是用于解决移民生产生活突出问题和困难的民生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全程监管,严格按照项目和资金的管理规定,规范运作,严肃财经纪律。移民管理机构要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移民避险解困试点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六章 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  移民搬迁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本着移民自愿,兼顾移民切身利益和移民的具体要求,结合移民自身的经济条件、承受能力、产业配套等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移民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安置意愿调查、搬迁对象审查等工作。

(二)规划审核阶段(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4月30日)。编制试点实施规划报告、统建点修建性详规、场坪、户型设计方案、工程概算及评审工作。

(三)签订移民安置合同阶段(2015年5月至2015年8月)。搬迁的移民户与县移民局签订移民安置合同。

(四)项目启动实施阶段(2015年5月起)。成立工程建设管理组,指导移民选择施工单位、签订房建施工合同,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实施安置点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

(五)移民搬迁阶段(2016年春节前)。开展移民建房工程竣工验收和有序组织移民搬迁。

(六)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3月以后)。项目竣工,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并准备相关材料向省州申请终验。同时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归档和经验的挖掘提炼和上报。

第七章 搬迁安置措施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在省、州移民局的指导下,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县移民局负责,相关乡(镇)和部门配合,移民参与”的管理体制。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县人民政府成立永仁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对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等工作。永定、维的、莲池三个乡(镇)要各明确一名领导和一名专人负责辖区内移民避险解困相关工作。

(二)广泛宣传,阳光操作。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事关移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必须坚持原则、定准对象、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禁乱开政策口子,绝不允许随意扩大范围。一要坚持政策公开。各乡(镇)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移民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相关政策,确保家喻户晓。二要坚持程序公开。各乡(镇)村在核准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实施对象条件进行评议初审,评议初审结果及时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移民群众监督。三要坚持结果公开。通过核定的安置对象经村、乡(镇)、县三级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签订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合同。

(三)整体推进,确保稳定。县移民局、县信访局、县维稳办等部门及相关乡(镇)要加大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同时认真做好风险预测、研判和处置工作,切实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坚持严格审查制。移民搬迁对象须经乡(镇)、村、组负责人层层审查把关并报县移民局审定。禁止移民将建好的房屋或搬迁指标进行私下交易。如出现这种情况,一经查实,将收回建房宅基地和建房补助,并给予一定的经济惩处。

第十七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移民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公共次序,妨碍公务和诽谤、侮辱、殴打国家工作人员,致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人员;对无理取闹、滋事破坏、故意拖延搬迁、骗取补助资金的人员视其情节,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今后如遇国家和我省调整试点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永仁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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