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仁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通〔2020〕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永仁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永仁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 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9〕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永仁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和“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工作要求,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实现应保尽保。
(二)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经办流程和资金管理,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三)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失地的具体情况和我县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严格落实“先保后征”政策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目标任务。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参保补助办法,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政府对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增强被征地农民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障范围和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2000年1月1日之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地涉及集体耕地的人员;
(二)征地后导致全部或大部分失地,且每户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以下的被征地农民;
(三)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所属常驻 户籍在册人员;
(四)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必须是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符合参保人员。
本《办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地涉及集体耕地的新增加符合保障范围的人员,在征地结束后1年内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及时参保、缴费的,过时不再认定为享受政府参保补助身份。
第七条 下列 人员不属于参保补助群体:
(一)征地后每户人均承包耕地面积大于0.3亩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三)以单位正式职工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四)征地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承包耕地超过0.3亩以上的;
(五)挂靠户口、人户分离或征地时户籍已迁出的;
(六)征地时或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死亡的;
(七)无土地或人均承包耕地低于0.3亩,但未涉及被征地的;出租、转让、自建房等原因导致土地减少的;
(八)征地后按照规定享受移民搬迁等其他有关安置政策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征地的;
第三章 参保补助
第八条 参保补助类别。政府对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两类人员进行参保补助。完全失地是指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大部分失地是指被征地农户的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人均低于0.3亩(含)。
第九条 参保补助标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相同定额标准的参保补助。认定为完全失地的,每人每年政府给予参保补助 1300元,认定为大部分失地的,每人每年政府给予参保补助1000元。
第十条 参保补助年限。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 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参保补助;中断缴费的,断保期间不享受参保补助;符合参保补助期间死亡的,终止享受参保补助。
第十一条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实行先缴费后补助,参保人持当年缴费凭据原件及相关材料到所属乡镇社保中心逐年申报参保补助,达到领取待遇时一次性补足15年。
(二)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人员,可一次性申报享受15年参保补助,享受人持退休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乡镇社保中心申报。
(三)参保补助方法。符合参保补助的人员,每年10月31日前持当年缴费凭据向户口所在地乡镇社保中心申报,由乡镇审核汇总上报县级人社部门审批后兑付。
(四)个人申报政府参保补助所需材料:
1.《永仁县被征地农民登记表》;
2.《永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补助申请表》;
3.户口簿、身份证、社保卡或农村信用社储蓄卡复印件(查验原件)各1份;
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发票(或相关缴费凭证)或退休证(查验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一份;
6.征地协议或土地补偿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征地协议的可由签订协议的村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的具体征地情况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1份。
第十二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需履行个人年度缴费义务,应逐年参保缴费,每年按要求申报享受参保补助,参保补助由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记入个人账户,达到领取待遇时一次性补足15年。
(二)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可一次性申报享受15 年的参保补助,补助资金由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记入个人账户,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待遇后合并发放养老金。
(三)个人申报政府参保补助所需材料:
1.《永仁县被征地农民登记表》;
2.《永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补助申请表》;
3.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各1份;
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1份。
5.征地协议或土地补偿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征地协议的可由签订协议的村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的具体征地情况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1份。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涉及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享受参保补助;退役后符合参保条件的,本人可按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补助。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涉及服刑人员的,在服刑期间不得享受政府参保补助;服刑期满符合参保条件的,本人可按规定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补助。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退保、关系转移的按相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参保人在缴费阶段亡故或转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部分不予补助。参保关系转出本县的,自转出之日起不再享受参保补助。
第四章 身份认定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永仁县被征地农民情况登记表》;
2.《永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补助申请表》;
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查验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原件(查验原件),复印件1份;
5.征地协议或土地补偿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征地协议的可由签订协议的村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的具体征地情况证明原件(查验原件),复印件1份。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按照“三审核、三公示”程序,自下而上逐级报审,具体如下:
(一)申请。被征地农民以户为主体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永仁县被征地农民登记表》(附件1),《永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补助申请表》(附件2),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征地协议或土地补偿合同(情况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各1份。
(二)审核。村(居)民小组按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对被征地农民申请内容和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审核,审核通过的村(居)民小组组长在《永仁县被征地农民登记表》(附件1)签字盖章,后送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成员由村四职成员、涉及的村(居)民小组组长等组成),对村(居)民小组上报人员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再次调查审核,审核通过的形成《永仁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认定汇总表》(附件3),并在村(居)民小组公共场所进行粘贴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复核。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社保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复核工作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人员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将符合参保补助条件的人员形成《永仁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认定复核人员公示名册》(附件4),分别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复审无异议的,签署意见。
(四)核查。乡镇人民政府将《永仁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表》附件1)、《永仁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认定复核人员公示名册》(附件4)和相关材料依次分别报送永仁县自然资源局、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永仁县公安局3个部门审核,3个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其进行审核,在《永仁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级有关部门核查后符合被征地保障对象的人员形成《永仁县xx乡(镇)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名册》(附件5),并在本乡镇公共场所进行粘贴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兑补。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乡镇报送的《永仁县被征地农民登记表》(附件1)、《永仁县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申报表》(附件2)、《永仁县xx乡镇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名册》(附件5)及相关核查材料,按政策兑补被征地农民相关参保补助。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足额收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凡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严格按照规定每亩加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在征地过程中,凡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人社部门一律不予出具社保审核意见,自然资源部门不得报批征地。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补助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中列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
第二十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县财政局要严格执行从当年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照不低于5%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补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二十一条 加强资金核算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实现最大限度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挤占、挪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使用。资金使用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补助申报情况,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资金拨入县级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确保被征地农民政府参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兑现。
第二十三条 加大对以前年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欠费的清欠力度。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财政局列出清缴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逐年划拨资金归还到永仁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
(一)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县人民政府成立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解决全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此项工作纳入县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考核内容。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做好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统计调查、资格确认、建立信息基础台账、参保管理等工作,指导村组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补助人员的初审,征地后完全失地和大部分失地人员类别的认定工作;组织做好被征地农民的信息核实、复审工作;组织做好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助人员的调查、审核、公示、统计、上报工作;收集、整理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切实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和维护稳定工作。
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政策的宣传和群众参保的动员组织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承包人口、承包面积、被征地项目、被征地面积、被征地类别、被征地权属的初审。负责对被征地农民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协议(或兑款花名册)等原件审核,并对相关审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参保管理,办理参保补助手续,建立个人档案,管理个人账户,切实做好参保补助资金兑付、养老金发放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负责认定征地情况、核定征地面积和征地类别;参与并指导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的信息核查、补助对象的认定、参保补助人数的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第二轮土地承包情况;负责做好参保补助对象类别的审核工作;参与并指导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的信息核查、补助对象的核查、认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监管、拨付和保值增值工作;负责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的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划拨入“永仁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出现不足时,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措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参与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身份、年龄、户籍人口身份信息核查、认定工作。
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审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要成立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配齐配强经办工作人员,每个村(居)委会要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县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职尽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 年1月 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今后若政策调整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若与中央、省、州政策规定相冲突,以中央省、州政策规定为准。各乡镇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县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反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永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