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殡改办〔20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永仁县城乡居民遗体火化补助办法(暂行)》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仁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永仁县城乡居民遗体火化补助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建设和谐永仁,解决我县城乡居民办理丧事的实际困难,体现殡葬事业的社会公益性,推进殡葬改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火化补助的对象: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县殡仪馆建成投入使用前,具有本县户籍、除财政供养外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 补助标准:(一)火化费、运尸费补助1200元/具;(二)遗体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或采取生态葬法的,给予2000元补助,其中城乡低保、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给予3000元补助。对火化后骨灰不入公墓安葬的、未长期寄存的、装棺再土葬的或不采取生态安葬的情况,不发放任何补助。
第四条 特殊人员补助:见义勇为牺牲者、流浪乞讨死亡人员、因传染病死亡人员和无名、无主尸体火化免费,所产生的火化费、运尸费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火化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预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第六条 申请火化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永仁县城乡居民遗体火化补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加盖死亡注消章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墓安葬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它所需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材料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给予发放遗体火化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理由。
第八条 凡符合享受对象的,应由申请人如实提供证明材料,不得有虚报、冒领、骗领等行为;若发现以上行为,依法责令退还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