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通〔2014〕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仁县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永仁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8日
永仁县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省政府166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11〕19号)及《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州政府公告第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永仁县“三金”制度工作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开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起国志 县人社局局长
冯建新 县住建局局长
普金宏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成 员:王绍武 县委办副主任、县委政研室主任
李学聪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朱强武 县法院副院长
吴 超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 鹃 县信访局局长
罗德宝 县发改局局长
杨仕清 县经信局局长
李学德 县教育局局长
熊斌县 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邓子林 县监察局局长
李国春 县民政局局长
陈宝文 县司法局局长
起加洪 县财政局局长
起国春 县农业局局长
熊兴武 县林业局局长
起天荣 县水务局局长
李发安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陈加富 县卫生局局长
马德美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龙迎春 县人口计生局局长
储世虹 县统计局局长
王清林 县安监局局长
李长赋 县工商局局长
朱宝县 招商局局长
殷庆洪 县扶贫办主任
付明云 县移民局局长
李祝坤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刘振华 县人行行长
王建华 县人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社局,由起国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建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监督检查“三金”制度的落实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建设领域或非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问题。
县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情况实施监察。
县人社局:负责建设领域、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缴存、清退工作。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的信息沟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县住建局:加强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建筑行业市场准入和诚信制度,建立投诉实名制及“黑名单制度”,监督建筑施工企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落实,配合县人社局督促在建工程项目及新开工项目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县公安局: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及时受理人社部门移送涉嫌犯罪行为的欠薪案件。
县法院:对恶意欠薪逃匿行为或者故意转移资产卷款逃匿的企业,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其财产,对恶意拖欠拒不支付工资、不履行裁决的经营者,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县发改局:负责系统内核准或监管的基建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引进项目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等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县总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对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县人行:负责对银行开设的三金账户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县级相关单位:负责监督行业内施工企业及时足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准备金,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协调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三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重要制度。
1.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银行或者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资金预存入工资准备金账户,并向银行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为确保《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能够贯彻落实到位,又能减轻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资金压力,将工资准备金先行按3%提取,再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调整至10%提取,提取的准备金统一纳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管理。
2.为确保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落实到位,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要向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银行为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出具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预存证明。对未提交农民工工资准备金预存证明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3.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凭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材料,于15日前向县人社局提出退回准备金申请,由人社局在施工场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和政务公开栏,对该建筑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公示期满60日后无拖欠、无举报投诉的,到县人社局办理提取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本息手续。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设定的重要制度,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有效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保障。
1.县人社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商业银行开设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监督管理。该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适用于建设领域内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和非建设领域发生过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
2.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可以按照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向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缴存凭证。未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于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发生过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除依法承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外,由人社部门责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1个月的工资总额向当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1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按照本单位全部农民工2个月的工资总额存入工资保证金。
1.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要合法、规范发包,依法履行施工合同,建设单位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日起1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第二年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凭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减半缴存,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免交。
2.建设领域工程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并已结清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非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自存入工资保证金后1年内未再次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在公示期满60日后无拖欠、无举报投诉的,到人社局办理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三)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
根据省政府166号令第十六条精神,为及时处理和解决因拖欠工资引发的严重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县人民政府在财政设立专门账户,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00万元资金建立应急周转金,在发生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情况时,按照规定程序,紧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避免引发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但是,向农民工支付工作的责任主体仍然是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政府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周转金本息应当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追偿。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三金”制度是做好农民工工作,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做好“三金”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共同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金”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因履行职责不力,导致“三金”制度落实不到位,不按照相关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监察部门要及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进行问责,并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清欠。
(三)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应当将发生重大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按照《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的规定列为不良信用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四)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责任单位要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形成预防和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整体合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定期召开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通报“三金”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