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以下简称“一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印发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387号)和《楚雄州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楚财教〔2018〕22号)等有关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一补”对象为全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所有在校寄宿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和国企职工子女不得享受补助)。
第三条 “一补”资金是按照国家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政策,由中央、省、州和县各级财政为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学生提供的在校期间生活费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一补”资金管理。
第二章 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
第五条 “一补”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校义务教育寄宿学生数、补助标准等因素核定。
第六条 “一补”基本标准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特殊教育学校1250元/生.年。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省、州、县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一补”资金由中央、省、州和县按照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中央50%、省级25%、州级12.5%、县级12.5%。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发放
第八条 县财政局在接到上级资金下达文件后,在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按照教育部门核实提供的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将本级承担的补助资金连同上级资金一起下达到各学校。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能够按时得到补助。
第九条 “一补”资金的发放:统一由学校转入学生的食堂就餐卡,但办理就餐卡的成本费用不能扣减学生的生活费补助资金,也不能由学生交费承担。学校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补助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第十条 “一补”资金发放严格实行签领制度。全县各中小学校统一通过食堂就餐卡发放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时由学校填制《永仁县城乡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表》(附表1),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其他人代签;学校应在学期末或者学年末进行清理,将未使用完的资金及时清退给学生,清退情况要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名确认。各学校每次发放完成后,填制《永仁县城乡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汇总表》(附表)2,逐级汇总填报后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发放告知制度。学校通过就餐卡发放“一补”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详见《永仁县城乡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告知表》(附表3)。
第十二条 条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实行按月兑现落实。各学校要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学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每一名应资助的学生手中。对于转学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受助学生,自次月起不再享受该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第十三条 因寄宿学生人数增减变动等形成的资金结余或资金超支,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在下学期核拨下达补助资金时,按照“结余滚存使用、超支清算找补”的原则进行清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部门工作职责。“一补”资金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县级配套资金,具体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指导各校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县教育局是“一补”政策的组织实施者,具体负责“一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全县各中小学校做好“一补”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学校“一补”政策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核实人数、资金发放等工作。学校校长是“一补”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资金使用制度。全县各学校统一采用食堂供餐,“一补”资金可以与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整合使用,但资金要分账核算、分别记账,做到账务清晰、收支平衡;资金整合使用后,寄宿学生和非寄宿学生要分别管理,不能混合在一起平均使用资金,造成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降低。
第十六条 强化学校食堂账务管理。各学校要单独开设食堂核算账户,专项用于核算“一补”资金、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补助资金、学生交纳伙食费收入等;要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的要求,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对食堂收支实行单独核算,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要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在食材采购、入库、出库环节建立明细的台账登记制度,并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和签字确认制度;食堂的收支结余实行按月结算,每月结余资金要转入下月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学校要切实做好“一补”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下达文件、生活费补助发放表格、银行转账凭证、受助学生公示材料及公示照片、公示结果、告知通知等受助材料的管理工作、按学期装订存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相关档案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定期对“一补”资金的拨付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情况、签领发放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设立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处理群众投诉。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各学校要加强“一补”政策的宣传工作,在学校设置专门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板报或墙报,并长期设置于人流量大、比较醒目的位置供学生和家长观看了解。另外,学校可以通过健康教育课、宣传栏、知识讲座、征文和演讲比赛、宣传标语、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教育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一补”资金要按照国家义务教育保障资金的使用原则,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永仁县财政局、永仁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