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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永卫医罚〔2022〕4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714006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1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文号:永卫医罚〔2022〕4号

被处罚人:王**,性别:男;身份证号:1302**19590620****;民族:汉族;住址:永仁县莲池乡莲池街**号;联系电话:137**6866**;职务:永仁*****医院**科主任。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5月21日检查发现你未经亲自诊查永仁*****医院**科住院患者张**,在张**住院病历上签署医嘱及检查申请单医学文书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第(二)项“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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