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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永卫医罚〔2022〕2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71400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1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文号:永卫医罚〔2022〕2号

被处罚人:永仁*****医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878-6718***;法定代表人:韩**,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总经理。

地址:永仁县***批发市场***市场综合服务中心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5月21日检查发现你医院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邓**独立从事**科患者诊疗工作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以及原《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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