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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永卫医罚〔2022〕1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71400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1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文号:永卫医罚〔2022〕1号

被处罚人:永仁县**医院;联系电话: 0878-61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苏**;性别:女;民族:彝族;职务:院长

地址:永仁县永定镇永兴路*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6月6日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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