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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永卫传罚〔2022〕1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713005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13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文号:永卫传罚〔2022〕1号

被处罚人:永仁*****医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878-6718***;法定代表人:韩**,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董事长。

地址:永仁县***批发市场***市场综合服务中心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5月20日你医院**科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及**科配液室使用的消毒药剂已超过有效期的行为。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第(一)项“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规定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医院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医院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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