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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71101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0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罚决字[2022]39号

当事人:

个人 姓名:纳** 性别:男 民族:彝 年龄:40

身份证号码: 532327********0911

住所(住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维的乡大保关村委会上村组

2022年3月维的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在开展2022年森林即时监测地块核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位维的乡大保关村委会小地名为万年丰处经济林果地上有开挖林地修建水塘的情况。经维的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到实地进行调查、核实,该违法使用林地修建水塘,系永仁县维的乡大保关村委会上村组纳**所为。纳**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下,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擅自未经审批使用维的乡大保关村委会上村组集体林地修建水塘,其行为属非法使用林地。2022年6月27日被维的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立为行政案件调查,经过林业技术人员对纳**未审批使用林地现场进行勘查、鉴定,纳**未审批违法使用林地的总面积为190㎡。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3.《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纳**送达了“永林罚先告字[2022]39号和永林罚听证字[2022]39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纳**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此,纳**未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按期履行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其行为属违法使用林地,现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其中: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采用参照法计算,参照“云价综合【2011】18号”文件永仁县土地复垦费中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执行”,旱地的复垦费征收标准为9000元/亩。此次违法使用林地面积为190㎡/666.7㎡/亩≈0.28亩,0.28亩×9000元/亩=2520.00元(大写:贰仟伍佰贰拾元整);恢复植被,采用参照法计算,参照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财税【2015】122号”执行,灌木林地、疏林地,处以违法使用林地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即:190㎡×6元/㎡ =1140.00元(大写:壹仟壹佰肆拾元整);上述二项罚款合计金额为:3360.00元(大写:叁仟叁佰陆拾元整)。

纳**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维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维的乡财政所收入汇缴户,账号:0500000013369782,地址:永仁县维的乡维的街)。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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