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人民政府
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永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项目清单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70500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0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 共110项
1.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2.对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当事人拒不归还的处罚;3.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处罚;4.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5.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6.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7.对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的处罚;8.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9.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10.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的处罚;11.对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12.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勘查、越界开采的处罚;13.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勘查许可证的处罚;14.对探矿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检查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1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16.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17.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违规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18.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19.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20.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21.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22.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费的处罚;23.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24.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25.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26.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27.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28.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29.对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30.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不按时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的处罚;31.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处罚;32.对遗迹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处罚;33.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处罚;34.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处罚;35.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36.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37.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38.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39.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40.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41.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42.对无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43.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44.对违反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45.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46.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47.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48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49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50.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51.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52.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53.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54.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55.对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处罚;56.对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处罚;57.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58.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处罚;;59.对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移动、变更地质遗迹保护区碑石、界标的处罚;60.对擅自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的处罚;61.对未经批准,擅自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的处罚;62.对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的处罚;63.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工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的处罚;64.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65.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66.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67.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68.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69.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70.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71.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罚;72.对未经批准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73.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处罚;74.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行为的处罚;75.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76.对违反规定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77.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78.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79.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80.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81.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82.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处罚;83.对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84.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85.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86.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等行为的处罚;87.对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88.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89.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监管单位和人员查询等行为的处罚;90.对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处罚;91.对伪造、变造、出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处罚;92.对使用政府资金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未依法招标的处罚;93.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从事以测绘为目的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活动的处罚;94.对测绘单位在施测前未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其测绘资质证书的处罚;95.对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政府资金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96.对未事先将试制样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专题地图的专业内容未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处罚;97.对展示、销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或者外国制作的涉及中国行政区域的地图前,未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处罚;98.对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处罚;99.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100.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101.对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102.对违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处罚;103.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处罚;104.对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处罚;105.对未按照规定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规划许可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处罚;106.对违反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处罚;107.对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处罚;108.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109.对建设单位逾期未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的处罚;110.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处罚。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