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永仁县202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仁县202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
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2022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通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定量反映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果,提高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建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机制,统筹完成“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通过国家核查验收。
二、工作进度安排
(一)工作 准备阶段(2022年6月10日—6月30日)。制定印发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与分工,安排部署永仁县202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二)国考自查阶段(2022年7月1日—9月30日)。各相关部门按照《永仁县2022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个部门收集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的相关材料,待国家9月下发填报软件后积极填报相关表格,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负责数据资料审核及软件填报工作。
(三)审核上报阶段(2022年10月7日—10月20日)。汇编考核资料和自检自查报告送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四)收集填报省考资料阶段(2022年12月15日—2022年12月25日)。各相关部门按照省考指标体系和永仁县202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相关部门需填报表格及提供资料说明要求,收集数据资料、填报相关表格,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负责数据资料审核及软件填报工作。
(五)省考上报阶段(2022年12月26日—2023年1月10日)。汇编省考资料和自检自查报告送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三、工作职责及任务分工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考核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自查工作;督导各相关单位按时搜集和填报相关数据;按规定时间节点编制年度《永仁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资料汇编》,通过填报系统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并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定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完善重大环境行政决策机制,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建立环境保护联动执法机制和自然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部门自查工作,督查各乡镇、各部门按要求报送材料,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的审核和材料上报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编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考核监测工作经费及资金拨付凭证;考核年度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方面的工作报告;配合完成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四)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建立重点企业污染源监管制度,主要污染物削减总量控制在州级下达的指标内;强化生态环境监管,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对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完成年度污染减排考核任务;按时完成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出境河流断面和重点污染源等监测点位的监测任务,改善县域环境质量;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县建设规划,推进生态和绿色系列创建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治理项目;严格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管;落实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十四五”期间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举措等相关证明材料。统筹县域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五)县发展改革局: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年度工作计划等;提供产业空间布局情况,产业调整情况,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实施情况;负责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与环境保护项目的组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考核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六)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填写县域国土面积,并提供考核年度自然生态指标中耕地和建设用地数据,统计提供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占地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等;对比考核年度上一年情况,分析说明变化的主要原因;提供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情况;提供县域土地调查地类各种数据;提供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相关材料。
(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含县城管局):负责加强县城环卫设施、垃圾填埋场、园林绿化、乡镇垃圾处理设施等建设、运行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并提供相关材料;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垃圾处理、县城绿化面积、公园、建设用地总面积等数据的核算填报;负责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等建设和县城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维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核算填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情况等数据,不断提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负责收集提供生态工程相关工程材料。
(八)县林草局:加强生态林建设保护与管理,巩固提升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等成果;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森林覆盖率、林地面积、草地面积、水域湿地、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等受保护区域状况的核算填报;负责收集提供本部门生态工程相关工程材料。
(九)县水务局:加大水土流失和小流域的治理力度,实施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水资源利用、城镇供水量、万元GDP耗水量、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土壤侵蚀指标证明材料;收集提供本部门生态工程相关工程材料。
(十)县农业农村局:加大农业方面的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力度,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大力发展生态种植,遏制农村面源污染,严厉打击各类生态违法行为;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耕地面积、农药化肥施用量、播种面积等数据的核算填报;积极发展生态畜禽养殖,合理规划畜禽养殖产业,从源头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督促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贮存设施;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畜禽养殖、化肥施用、农药施用、农业面源污染等数据核算填报;负责提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材料、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材料、生态工程相关资料。
(十一)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县域自然、社会、经济情况(县域总人口、城镇人口数、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乡镇数量、行政村数量、自然村数量),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县域自然、社会、经济情况表中GDP能耗等数据的核算填报。
(十二)县文化和旅游局: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与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其他类型保护区(地)建设保护情况等数据的核算填报。
(十三)县工信商务科技局:负责提供节能控制,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循环化改造和清洁生产机制,企业环保设施更新、改造等资金投入情况等数据的核算填报。
(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乡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材料;负责收集提供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材料及生态工程相关工程材料;提供乡镇饮用水源地保护相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与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挂钩,各责任单位应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并根据职能职责,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管理,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确保纳入考核的各项指标保持逐年向好或者基本稳定方向发展,对工作推进落实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在抓好工作落实的同时还要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痕迹档案、证明材料的规范收集整理,接受国家和省州考核组现场核查。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责任单位应对照每个考核年的指标报送要求,严格审核所报送数据材料,确保数据材料规范、准确、完整和逻辑关系对应,且能客观反映我县生态保护和建设成效,对年度间发生变化的考核指标应说明变化原因,所上报的数据材料务必与上报本系统上级部门数据保持一致。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的单位及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三)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每年将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对人为因素造成我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下降,严重影响我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体系职责分工与管理评分标准
2.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具体评分标准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办公室。
永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印发
附件1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体系职责分工与管理评分标准
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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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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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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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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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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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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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质量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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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格局(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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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组分(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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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用地面积比指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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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县域林地、草地、水域湿地、农地等具有生态属性的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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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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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结构(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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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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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县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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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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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境质量指数(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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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县域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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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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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生态空间连通度(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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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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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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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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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保护生物(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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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保护生物指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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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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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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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生物功能群(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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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生物类群生命力(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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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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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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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功能群种占比指(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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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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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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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功能(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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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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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指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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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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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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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胁迫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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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胁迫(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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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域开发干扰指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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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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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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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胁迫(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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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受灾指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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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县域气象、地质、生物、生态环境等重大自然灾害受灾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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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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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质量安全点位比例(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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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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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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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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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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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水质指数(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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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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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优良天数比例(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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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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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综合指数(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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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直接调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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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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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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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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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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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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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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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保护修复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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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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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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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创建命名或批复文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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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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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自然保护地建设(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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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级别、保护区面积(km2)、保护区设立时间、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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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县域内(国家级、省级)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公告及相关数据、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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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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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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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级别、面积(平方公里)、红线区与其他保护区重复面积(平方公里)、设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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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相关数据、文件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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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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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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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生态建设工程(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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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考核年完成竣工验收的生态修复工程立项批复文件、下达资金文件、工程建设照片及竣工验收资料等证明材料。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防治、城市管网、天然林、退耕还林、水系整治、农业生态保护、水利设施、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工程照片上要有经纬度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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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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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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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起始时间(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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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周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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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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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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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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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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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渠道资金投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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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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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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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污染防治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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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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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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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定县域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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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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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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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监管执法记录 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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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主要污染物减排(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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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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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于每年度的全国环境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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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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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要求,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及政府批准实施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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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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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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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工作开展情况,提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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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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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面源污染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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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及开展监测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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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使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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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化肥、农药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的目标值(上级管控目标值可来源于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评分细则、有效期内的防治规划、考核认定结果、施用量证明材料等),提供数据、文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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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使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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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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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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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提供数据、畜禽种类、养殖规模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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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地下水保护与治理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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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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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县域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水位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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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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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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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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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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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情况(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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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问题及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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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养殖业、企业排污,生活垃圾、生产废弃物、底泥淤积、农厕粪污以及其他污染问题等,提供黑臭水体排查清单及整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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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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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绿色协调发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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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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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国土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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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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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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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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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县域范围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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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信商务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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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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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评价年、对照年(指评价年前一年)县域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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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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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绿色低碳发展(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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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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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碳排放管控目标相关文件,以及评价年、对照年(指评价年前一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量(吨)、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万元)统计核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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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展改革局、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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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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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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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评价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及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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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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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乡人居环境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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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农村环境整治(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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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完成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的行政村(明确到具体乡镇村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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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评价年完成的农村环境整治村庄验收材料;及农村环境整治(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亮化、改厕等内容)项目立项批复、合同、建设、验收、运行、照片(照片要有项目标牌、时间、经纬度)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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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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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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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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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的数据(包含污水管网覆盖面积、建成区总面积)、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状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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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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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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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立项、建设、验收、运行、照片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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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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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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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辖区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数据、运行、验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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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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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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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理率、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状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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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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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的乡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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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立项、建设、验收、运行、照片等证明材料。提供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量台账,清运设施及资金投入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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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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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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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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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提供监测报告、保护区有效规划、文件及县城水源地名单、乡镇水源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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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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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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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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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组织情况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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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党委政府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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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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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党委政府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工作简报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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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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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工作组织(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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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每年度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等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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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监测评价工作;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保障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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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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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自查报告(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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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编写自查报告,综合分析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治理成效、存在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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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供本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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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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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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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评价年与对照年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等方法,查找并验证县域内自然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通过“变化类型+变化面积”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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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生态重要区域或极度敏感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现的破坏,或往年发现的生态破坏斑块仍没有好转的,甚至持续扩大的评价值可降档扣分,结合生态破坏斑块的类型、面积和空间位置,可直接定位最差一档(即“明显变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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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破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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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突发环境事件事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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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年县域内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别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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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县域发生特别重大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经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发现的地方政府不作为、乱作为、虚假整改等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生态环境问题,可将最终评估结果定位最差一档(即“明显变差”),如果县域发生重大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最终评价结果降低一档且不得为“变好”或“基本稳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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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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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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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例行监管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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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重复生态环境投诉举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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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具体评分标准
(一)生态保护修复(25分)
1.1生态文明建设
指标解释:指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情况。
评分方法:10分,①获得国家级命名,得10分;②获得省级命名,得5分;③编制生态文明创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规划并通过评审,且评价年仍然在规划实施期内,得3分;④若县域获得不止一一个上述命名,以最高级命名计分且得分不累加。⑤按照相关管理规程,若县域未通过国家开展的定期复核评估,则该项不得分;⑥若县域综合评价为“变差”的“轻微变差”或“一般变差”等级,则最终评价结果再降低一档,直至“明显变差”。
评分依据:①国家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生态环境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②省级命名须提供2017年以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文件,且命名仍然有效。③提供规划方案简本,以及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实施的文件。④生态环境部每年度开展的复核评估结果文件。
1.2自然保护地建设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
评分方法:5分,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3类,其中国家批准设立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①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得5分;②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得3分;③在评价年,建成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得2分。④若县域内同时有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则以最高等级计分,且得分不超过5分;⑤对于跨县域行政边界的自然保护地,则按每个县域单独计分;⑥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县域内若有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扣5分;若有省级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每1个扣2分,扣完为止。
评分依据:①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公告,以及自然保护地占地分布图、拐点坐标、覆盖行政区域、保护内容等基本信息;②生态环境部或升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度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结果文件。
1.3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
指标解释:指县级地方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保护要求情况。
评分方法:5分。根据上级部门对县级内生态保护红线年度监管结果,若发现并核实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存在面积降低或性质改变情形,则不得分。
评分依据:上级部门生态保护红线年度监管结果。
1.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指标解释:指县级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评分方法:5分。①县级政府编制县域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规划的实施能有效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升主导生态功能,1分。②根据县域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按照资金投入大小提供不超过3个已经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按照工程投入、生态环境综合效益、受益范围等综合评分,0-4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①县域“十四五”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简本及地方政府批准实施文件;②评价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二)环境污染防治(25分)
2.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
指标解释: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评分方法:5分。①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以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表示,是指已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占县域内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各类排污单位的比例,得分: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②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县域内排污单位均依法持证排污,得2分;发现1家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且未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扣0.5分,扣完为止。最终得分:①+②。
评分依据:①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定县域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率;(省提前从省级平台核算并导出报告提交率;由于2022年度报告审核可能现在尚未完成,用上一年度即2021年度数据即可)②提供执法监管相关资料,若经审核或现场核查发现证明材料存在编造情形,则该项直接为0分。(执法监管资料较多,可将2022年度排污单位执法情况汇总成表格,表格内容要突出一是否存在依法持证排污,有无非法行为,发现1家扣0.5分,扣完为止;二是无证排污情况;汇总表格加盖环保局公章;执法监管记录可在现场核查时核实)。
2.2主要污染物减排
指标解释:以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表示,综合体现县域污染治理成效;是指县域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
评分方法:10分。①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4分;评价年与对照年(指评价年前一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若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分;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举措,6分,其中落实精准治污开展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分析,0-3分;落科学治污提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途径,0-3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①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等数据;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科学治污要求,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等证明材料。(县级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研究并批准实施文件;要求: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准确,对策措施符合地方实际具备可操作性)。
2.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指标解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等6部分。
评分方法:7分,①县域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2分;②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1分;③评价年,县域化肥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④评价年,县域农药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⑤评价年,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⑥评价年,县域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得1分,否则不得分;最终得分:①+②+③+④+⑤+⑥;
评分依据:县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化肥农药减量化、面源污染现场监测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成效;通过统计调查、监测等手段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农药化肥施用量、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各类数据。
2.4地下水保护与治理
指标解释: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包括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水质2部分。
评分方法:3分,①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位与最近年份的水位监测数据相比,水位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1;②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质类别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2;最终得分:①+②,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①县域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水位监测报告、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或报告。②县域有国控监测点位的(如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点位),总站统一协调相关数据。③县域尚无地下水监测点位的县域,2022年至少设置一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并由县级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监测,点位信息省站及时报总站,更新系统。
(三)绿色协调发展(15分)
3.1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指标解释: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包括县级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第二产业占比3方面内容。
评分方法:7分。①制定国土空间规划,2分;②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0-3分;③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变化2分,评价年与对照年(评价年前一年)相比,若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计算公式:(P对照年-P评价年)÷0.1×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最终得分:①+②+③;
评分依据:①县域提供批准实施的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②提供县域范围内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和落实情况,“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落实情况(县域2022年在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具体工作,提供县级的准入清单以及清单应用情况;如有上级部门对清单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也可作为证明材料一部分。③提供评价年、对照年县域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
3.2绿色低碳发展
指标解释: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表示,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评分方法:3分,评价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完成上级管控目标,或与对照年相比保持稳定或降低,得3分,否则不得分;
评分依据:提供碳排放管控目标相关文件(如有),以及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量(吨)、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万元)统计核算数据。
3.3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
指标解释:指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评分方法:5分,计算公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比例×5,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提供评价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财政部门需要说明专项资金是否已经纳入预算报告。
(四)城乡人居环境(25分)
4.1农村环境整治
指标解释:以农村环境整治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表示,其中农村环境整治率是指县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内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是指根据“十四五”各省农村环境整治计划,县域每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数量占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比例。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2+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县域超额完成年度整治任务,则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按100%计;若评价年县域无上级下达的年度整治任务,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①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评价年完成的农村环境整治村庄验收材料,农村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情况。②评价年,上级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以及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
4.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
指标解释: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与管网建设、乡镇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3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
指标解释:指标解释: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的比例;污水管覆盖率是指污水管网能够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污水管网覆盖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评价年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收集量、处理量数据,以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泥产生量以及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覆盖范围等资料。
(2)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指标解释: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立项(可研)、竣工验收材料;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等材料。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指标解释: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是指,每个自然村内60%以上的农户,且每个行政村内60%以上的自然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无污水横流现象,不引起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禁止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
评分方法:1分,计算公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验收材料,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材料等。
4.3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指标解释: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部分。其中,①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②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如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
评分方法:4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①评价年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台账等资料,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渗滤液、设计使用年限);②评价年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台账,清运设施及资金投入等材料。
4.4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指标解释: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包括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以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3部分。饮用水水源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型,地表水型水源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季度监测,4次/年;地下水型水源水质监测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每半年监测1次,2次/年;若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则不得分。具体如下:
(1)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是指服务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报告。
(2)“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是指县城内所有划定的“千吨万人”水源,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域“千吨万人”水源规划报告、水源名单以及水质监测报告。
(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
指标解释:是指县域除“千吨万人”水源地外,其余乡镇中完成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乡镇所占比例。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地,则只计算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2,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地,则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5,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域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报告,以及水源名单、乡镇名单等。
(五)工作组织情况(15分)
5.1党委政府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指标解释:是指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评分方法:4分,县级党委政府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每季度1分。
评分依据:评价年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
5.2工作组织
指标解释:是指县级政府每年度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等举措。
评分方法:6分,县级政府每年年初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印发实施方案(2分),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监测评价工作(1分);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1分);保障工作经费(2分)。
5.3自查报告
指标解释:指县级政府编写自查报告,综合分析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成效、存在问题等。
评分方法:0-5分。根据自查报告编制质量综合评分。若审核发现,县域上报的各类数据资料存在(缺)漏报、错报等不规范(造假瞒报除外)情形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若县域不能按时上报数据资料,影响省级审核工作进度的,扣5分。
评分依据:自查报告数据详实,能体现评价年县级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以及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鼓励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价,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