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卫生健康局委托行政执法公示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事业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委托行政执法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中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永仁县卫生健康局委托永仁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作为永仁县卫生健康局集中行使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等综合监督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卫生日常监督工作,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2.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4.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
6.受理对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7.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8.开展放射卫生日常监督工作;
9.开展职业卫生日常监督工作。
三、受委托方权限和职责
1.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受委托方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委托授权期限
从2022年6月1日起至满3周年止。
五、委托授权机关
永仁县卫生健康局
六、受委托组织
永仁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