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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永仁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61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110005 公文目录:政协提案 发文日期:2021年12月20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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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发改地区〔2021〕7号

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永仁县第九届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61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汪加波委员:

您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永仁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问题,理顺户籍和村组建制的提案》已收悉,经我们认真研究后,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关于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后续管理问题,理顺户籍和村组建制的建议,对做好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在工作中将认真加以采纳和落实。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是一项综合长期的工作,在落实搬迁群众安置点和住房后,如何加强安置点的管理,理顺户籍关系,切实方便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增强搬迁群众的归属感和幸福感是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易地扶贫搬迁时将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一主水土养不一方人”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搬迁到生存发展条件较好的地方,通过一系列帮扶措施,摆脱贫困状况实现稳定脱贫。因此,我县618户2322人易地扶贫搬迁人口中有的是在本乡搬迁到其他村委会,有的从一个乡镇搬迁到另一个乡镇(涉及跨乡镇搬迁167户663人)等情况。针对搬迁群众搬迁后享有的收益、权益和后续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云南省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第七十五条对搬迁群众搬迁后原承包地(耕地、林地、首场等)是否会被收回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要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依据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易地扶贫搬迁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收回、侵占、剥夺搬迁群众的承包地(耕地、林地、草场等)。

《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章入住管理第五十九条明确搬迁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政策,迁出、迁入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 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增设和调整村民委员会涉及广大村民利益,事关基层治理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根据该搬迁点人口规模,当时在脱贫攻坚和水库移民搬迁时都作了规划和安排,因此暂不宜设立村委会。

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责任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压实责任,实现“搬得出、稳得住、有就业、能致富”的目标。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并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您更多、更好的建议和意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盛 13908781787

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6月23日

永仁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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