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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镇人民政府关于对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2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2-0104073 公文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佛胜洪等代表:

你们在永定镇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列项扶持建盖定兴村移民安置点养殖小区一事”的建议。经镇人民政府研究,责成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办理。现答复如下:

感谢你们对永定镇农业农村工作的支持,镇人民政府对此建议高度重视,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根据农业农村部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鉴于定兴村特殊的地理位置,该养殖小区的列项建设,需由组上选定位置并提出申请,再由我中心会同自然资源、林草、水务、城乡规划等部门共同综合研判,合法合规方可列项建设。

佛胜洪等代表,再次感谢你对我镇工作的大力支持,在今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及其他各项工作中希望你们集思广益、出谋划策,并一如既往地支持好镇人民政府各项工作。

永定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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