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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121804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1年12月18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市监处罚〔2021〕43号

 

当事人: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7XXXXXX

住所(住址): 永仁县永定镇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X

身份证件号码: 510411XXXXXX

2021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永仁县永定镇XX路X号化妆品店内货架上摆放的13种型号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其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即针对上述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为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证: 当事人2016年4月21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来,开始经营化妆品业务,产品主要从昆明和其它代理商购进。2021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店内的以下产品:1.章华汉草滋养丰盈洗发乳,生产批号:988420G1,规格:450ml,数量:15瓶,限用期限:20210427,销售价格10元/瓶;2.章华汉草强根固发洗发乳,生产批号:988521H1,规格:450ml,数量:9瓶,限用期限:20210525,销售价格10元/瓶;3.章华汉草滋养丰盈洗发乳,生产批号:988613H1,规格:450ml,数量:12瓶,限用期限:20210619,销售价格10元/瓶;4.章华汉草水活能量发膜,生产批号:988425C1,规格:150ml,数量:15支,限用日期:20210503,销售价格10元/瓶;5.德方焕颜美即露,生产批号:18I15,规格:80ml,数量:12瓶,限用日期:20210918,销售价格24元/瓶;6.德方焕颜美即露,生产批号:18H07,规格:80ml,数量:3瓶,限用日期:20210809,销售价格24元/瓶;7.德方焕颜美即原液,生产批号:18F22,规格:35ml,数量:2瓶,限用日期:20210627,销售价格26元/瓶;8.德方净痘凝胶,生产批号:18D04,规格:25g,数量:3支,限用日期:20210420,销售价格14.8元/瓶;9.德方毛孔细滑美肌液,生产批号:18G11,规格:25ml,数量:1瓶,限用日期:20210719,销售价格22元/瓶;10.韩束蜗牛明眸立现眼护组,生产批号:F6281601,规格:盒,数量:6盒,限用日期:202106前使用,销售价格12元/盒;11.清莲净肤深层清洁霜,生产批号:CDT0431a,规格:100g,限用日期:EXP20210703,规格:盒,数量:5盒,销售价格15元/盒;12.韩束墨菊特润咕噜水,生产批号:F4281008N,规格:120ml,数量:3瓶,限用日期:20210504,销售价格18元/瓶;13.韩束赋合多效柔肤水,生产批号:F6140202,规格:120ml,数量:2瓶,限用日期:20210622,销售价格18元/瓶。以上13种型号化妆品88瓶(支、盒)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由于未建立账薄,其违法所得未能认定,以上化妆品的调查认定  货值金额合计为122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永仁县永定镇XXXXXX号化妆品店内经营活动的事实记录。

2、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各一份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相关事实情况和违法情节;

6、现场拍摄照片20张共1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情况;

7、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价格、数量情况。

2021年11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监罚告〔2021〕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上述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第3项之(1)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88瓶(支、盒);2、罚款:3600元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即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应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第3项之(1)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88瓶(支、盒

2、罚款:3600元(大写:叁仟陆佰元整)。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帐户,账号: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