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市监罚[2021]第19号
当事人:李××
身份证号:530323××××××
联系电话:139××××××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大同街××××××
经查,2021年8月27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永仁县烟草专卖局和永仁县公安局提供的情况,在永仁县永定镇方山检查站对云A××××面包车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烟草专卖品(烟叶)892公斤。货主为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大同街道××××××,所查获的烟草专卖品(烟叶)是从曲靖市师宗县拉到楚雄州永仁县销售。检查中货主李××未提供任何烟草专卖品(烟叶)经营和运输的相关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倒卖烟叶的违法事实记录。
2、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图片1份1页,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3、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各一份3页,证明我局依法人员对当事人倒卖烟叶予以查封的强制措施的事实;
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1份2页,反映当事人违法活动的相关事实情况和违法情节;
5、楚雄州永仁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1份2页,永烟移(2021)9号。
6、执法人员检查、查封图片4张,记录执法活动现场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李××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烟叶的调拨实行严格的调拨计划制度(烟草专卖品中的烟叶的种植面积、产量,收购区域均必须按照所订立的种植合同约定执行。任何人不得违背国家管理制度和计划将自己种植的烟叶或者擅自收购的烟叶在无任何许可的情况下,随意调拨、运输到合同约定收购区域以外的区域任意进行销售)。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现场查获财物证明,当事人李树明无任何烟草专卖品(烟叶)的合法经营和调拨、运输的相关手续,擅自将曲靖市师宗县内烟草专卖品(烟叶)运输到楚雄州永仁县销售的行为构成倒卖烟草专卖品(烟叶)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一、烟叶属于国家规定的烟草专卖品;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三、烟叶的种植、销售必须按照种植合同约定种植、销售;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任何人不得违背国家管理制度和计划将自己种植的烟叶或者擅自收购的烟叶在无任何许可的情况下,将异地的烟叶肆意携带到自己想要到的销售区域进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李××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没收当事人倒卖的烟草专卖品(烟叶)892公斤。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