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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1217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1年12月1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市监字〔2021〕01号

当事人: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xxxxxx

住所:永仁县莲池乡xxxxxx

法定代表人:苏xx

身份证号码:36230xxxxxx

联系电话:159xxxxxx

联系地址:永仁县莲池乡xxxxxx

2020年9月22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北京素珍群英商行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执法人员从该商行营业场所随机抽取了“圣女果”小番茄果脯(规格2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9月15日。生产者名称: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永仁县莲池乡xxxxxx)8袋,送交北京市食品检验所检验。2020年10月22日北京市食品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O:CCS20090387,检验报告判定: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二氧化硫实测值为3.06,高于≤0.35的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知,2020年10月27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综合监督管理股收到案件相关材料,2020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已将此份检验报告送达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9日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莲池所,指定莲池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该案,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就上述案件线索莲池市场监督管理所向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立案调查。

经查实,上述批次“圣女果”小番茄果脯,系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生产,共生产了5件(4包/件),同日发往北京经销商签收,出厂价为120元/件,销货款600元。2020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内已无2020年9月15日生产的“圣女果”小番茄果脯批次产品,同时要求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迅速启动召回制度,至2020年11月6日,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召回上述批次产品。2020年10月30日莲池市场监督管理所经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批准,同意对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但未到案件调查终结,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0年12月1日、2021年1月4日收到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移送的检验报告,具体内容分别如下:

一、2020年11月2日,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榆林市榆阳区兄弟干果销售门市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执法人员从榆林市榆阳区兄弟干果销售门市营业场所随机抽取了“圣女果”小番茄果脯(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7月28日。生产者名称: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永仁县莲池乡xxxxxx)2袋,送交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2020年11月28日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O:FJ2009204,检验报告判定: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二氧化硫实测值为1.90,高于≤0.35的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知,2020年12月9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综合监督管理股收到案件相关材料,于2021年1月18日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莲池所,指定莲池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该案,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申请就上述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上述批次“圣女果”小番茄果脯,系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生产,共生产了5件(20包/件),同日发往山西经销商签收,出厂价为120元/件,销货款600元。2020年12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已将此份检验报告送达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时要求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迅速启动召回制度,至2020年12月15日,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召回上述批次产品,2021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内无2020年7月28日生产的“圣女果”小番茄果脯批次产品。

二、2020年11月23日,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茌平县宝维峰购物中心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执法人员从该购物中心营业场所随机抽取了“圣女果”小番茄果脯(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5日。生产者名称: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永仁县莲池乡xxxxxx)8袋,送交聊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20年12月24日聊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NO:LCSC20201616,检验报告判定: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二氧化硫实测值为2.8,高于≤0.35的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知,2021年1月4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综合监督管理股收到案件相关材料,于2021年1月18日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莲池所,指定莲池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该案,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申请就上述案件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上述批次“圣女果”小番茄果脯,系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生产,共生产了10件(20包/件),同日发往义乌经销商签收,出厂价为120元/件,销货款1200元。2021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已将此份检验报告送达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时要求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迅速启动召回制度,至2021年1月18日,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召回上述批次产品,2021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内无2020年10月15日生产的“圣女果”小番茄果脯批次产品。

以上调查认定的事实有下列书证:

1、北京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报告编号为:NO:CC20090387的检验报告一套;

2、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FJ2009204的检验报告一套;

3、聊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LCSC20201616的检验报告一套;

4、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有现场检查笔录3份、询问笔录各3份、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发货明细复印件各3份。

由于该案因今年疫情影响,工厂无法正常生产,负责食品生产相关人员未到岗,无法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我局执法人员无法开展调查,加之三份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陆续送达,导致案件跨度时间长,长时间无法结案,鉴于上述原因,案件承办部门上报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上述三份案件线索并案调查。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侵害风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及时进行了整改。此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涉案食品“圣女果”小番茄果脯批次产品(规格500g/袋,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5月23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4月28日。生产者名称: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永仁县莲池乡xxxxxx)合计70件(20包/件)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永仁新得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70件X出厂价120元/件=8400元。违法所得=70件X20元/件(出厂价120-成本价100)元/件= 1400元。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

二、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400元。

2021年1月15日本局以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但未要求举行听证。提出:鉴于本公司生产经营一直不正常,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银行负债较大。案发后,及时对后续同类产品加强送检频次,强化相关食品添加剂剂量使用管理,严格按国家食品标准进行生产,切实履行好企业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请求给予减轻处罚。对此,我局予以采信。我局认为,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并按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此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二、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帐户,账号:xxxxxx,地址:永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