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1]第 44号
被处罚人: 孙**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8年5月3日
身份证号码:532327********30033
现住址:永仁县永定镇店子村委会新村组
经依法查明, 孙** 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永仁县永定镇店子村委会新村组麦拉山梁子擅自开垦林地。2021年8月25日被查获。经调查, 孙** 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采用GPS对开垦的林地面积进行测量,开垦的林地面积1494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3、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
4、当事人《辨认笔录》一份,当事人辨认出违法占用的林地现场;
5、《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占用林地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永林罚先告字[2021]第44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情况下,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的,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对孙**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3、处以你擅自开垦的林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
1494M2X1.00元/M2=1494.00元(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