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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110500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0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1] 59号

被处罚人:刘**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65年9月28日

身份证号码:532327********0025

现住址: 永定镇糯达村委会糯达组

经依法查明,刘**于2020年10月,在永定镇糯达村委会糯达组花箐开垦林地。2021年8月20日永定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21年专项行动疑似图斑47号图斑时被查获。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采用GPS对其开垦林地的面积进行测量,所开垦的林地面积1870平方米。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毁坏林地的行为;

3、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毁坏林地的行为;

4、当事人《辨认笔录》一份,当事人辨认出毁坏林地的四至界限;

5、《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毁坏林地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1年 9 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永林罚权告字[2021] 号),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于2021年9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享有的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刘**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你限期恢复植被;

3、处以开垦的林地面积2元/㎡的罚款,即:1870㎡ X 2元/㎡ = 3740.00元(叁仟柒佰肆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仁县农行永定分理处(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 银行(账号: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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