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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110500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05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林罚决字[2021] 58号

被处罚人:李**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6年7月16日

身份证号码 532327********0035

现住址:永定镇糯达村委会糯达组

经依法查明,李** 于2021年4月24日至3月26日期间,在永定镇糯达村委会糯达组高山梁子自家自留山上毁坏云南松,李**无法提供合法手续,其行为涉嫌违法。2021年8月20日,永定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立为林业行政案件调查。经聘请林业工程师对涉案林地进行鉴定,李**毁坏的云南松有41棵,林木蓄积量2.8627m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居民身份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了毁坏林木的行为;

3、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毁坏林木的行为;

4、当事人《辨认笔录》一份,当事人辨认出毁坏林木的林木;

5、《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毁坏林木的事实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21年 9 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永林罚权告字[2021] 号),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于2021年9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享有的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了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李**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毁坏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李** 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你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即:41株×3倍=123(壹佰贰拾叁)株;

3、处予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2.8627m³ ×200元/m³)× 5倍=2865.00元(大写:贰仟捌佰陆拾伍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仁县农行永定分理处(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 银行(账号: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林业和草原局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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