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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直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1022027 公文目录: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发文日期:2021年10月22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部署要求,加强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管,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按照《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财预〔2020〕35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直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直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部署要求,加强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管,确保有关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按照《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财预〔2020〕5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云财办〔2020〕32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直达机制资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财预〔2020〕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以下简称直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2020年中央财政通过新增财政赤字1万亿元和抗疫特别国债1万亿元安排的预算资金,具体资金清单以财政部正式通知文件为准。

第三条 直达资金按照“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备案同意、快速直达”的原则分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切块我省资金情况,统筹实际提出细化到市县的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备案,财政部审核提出意见反馈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相应调整后直接下达到市县。

第四条 建立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依托监控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的日常监管和重点监控,对违规使用宜达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直达资金细化分配。严格按照直达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规定,将直达资金细化分配到市县,确保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第六条 直达资金预算下达。严格按照直达资金预算管理要求,对直达资金单独下达、单独标识。

第七条 直达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直达资金使用要求,点对点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采取现金方式支付,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县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工作,支持市县落实“六保”任务,严禁截留挪用,严禁采取变通方式收回省级财政。同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将财力下沉到基层,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分配直达资金,强化资金公共属性,确保精准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帮助企业、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

(一)在养老医疗方面,要落实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等政策,及时拨付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个人待遇发放。

(二)在城乡低保方面,要落实好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等政策,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

(三)在失业保障方面,要落实好将参保不足1年的农民工等失业人员纳入常住地保障等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在特困人员救助方面,要落实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及时足额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或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

(五)在缓解企业、个体工商户困难方面,要落实好减免房租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其中,用于减免房租补贴的资金直接下达到已实施减免房租政策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或困难企业、个体工商户;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资金直接下达到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省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加强直达资金在市县分配、拨付和使用方面的监督分析,对分配迟缓、截留挪用等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加强直达资金流向跟踪监控,确保资金用于最急需人群和市场主体。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托资金监控系统加强直达资金监督。

(一)预算处(科、股)室。负责牵头细化本地区直达资金预算管理要求,督促协调部门预算管理处(科、股〕室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并导入监控系统,依托监控系统实时掌握本地区直达资金分配下达情况。

(二)国库处(科、股)室。负责牵头建立直达资金台账,做好直达资金拨付工作,收集汇总监控预警规则意见建议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

(三)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处(科、股)室。负责对口直达资金日常监管,及时核实处理监控系统预警信息,强化监控成果运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送同级财政监督处(科、股)室,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

(四)财政监督处(科、股)室。负责牵头组织直达资金监管工作,对直达资金进行重点监控,对重点监控中发现的以及各处(科、股)室报送的弄虚作假、截留柳用、虚报冒领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核实和处置。

(五)信息技术机构。负责配合做好监控系统和财政网络运维保障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技术问题。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依托监控系统建立直达资金台账,全过程反映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全程动态监测,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第十四条 建立直达资金直接拨付制度。对受益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摸排并确定需要帮扶的困难企业和人员,建立实名台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不得违规将资含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然后再拨付到受益对象。

第十五条 建立直达资金监管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州(市)财政部门于每月底前,将本地区直达资金监管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推动直达资金信息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分配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紧密跟踪本地区直达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加大财政监督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立行立改,迅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可收回相关资金并重新安排。州(市)财政部门要汇总本地区整改情况,在定期报告时一并反映。

第十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对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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