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农(农药)罚〔2021〕13号
当事人:永仁县中和xx农资店
经营者:殷xx
住所:永仁县中和镇中和村委会xx组
当事人永仁县中和XX农资店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8月31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仁县中和XX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经检查发现在永仁县中和XX农资店农药货架上摆放有:1.山东东信生物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29%石硫合剂水剂”8瓶,该农药标签标注净含量:1000克/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085015,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122,产品标准号Q/371521DXN022-2016,生产日期:2019年08月12日,有效期:二年;2.济南天帮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200克/升敌草快水剂”20瓶,该农药标签标注净含量:100克/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182087,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38,产品标准号HG/T5246-2017,生产日期:2019年07月22日,有效期:2年;3.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5%甲基嘧啶磷粉剂”100袋,该农药标签标注净含量:40克/袋,农药登记证号:WP20170069,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湘)0001,产品标准号Q/OGYS112-2017,生产日期:2019年08月28日,质量保质期:2年。经检查核对,该三个批次农药产品已超过其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现场检查照片5张,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对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29%石硫合剂水剂”8瓶 ,“200克/升敌草快水剂”20瓶,“5%甲基嘧啶磷粉剂”100袋,进行查封(扣押),并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永农(农药)封(扣)〔2021〕13号。
2021年9月2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殷XX进行询问调查,调取有关书证。现查明:生产日期为2019年08月12日的“29%石硫合剂水剂”共进了24瓶,检查柜台发现剩余8瓶,进货单价8.00元/瓶,销售单价14.00元/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112元;生产日期为2019年07月22日的“200克/升敌草快水剂” 共进了80瓶,检查柜台发现剩余20瓶,进货单价3.50元/瓶,销售单价5.00元/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100元;生产日期为2019年08月28日的“5%甲基嘧啶磷粉剂” 进货数量是100袋,检查柜台发现剩余100袋,进货单价2.50元/袋,销售单价3.50元/袋,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350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农药销售台账,该三个批次农药产品自超过其标签标注的有效期后,都没有销售记录,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农药“29%石硫合剂水剂”8瓶 ,“200克/升敌草快水剂”20瓶,“5%甲基嘧啶磷粉剂” 100袋,这三种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事实,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二、《询问笔录》证实了,生产日期为2019年08月12日的“29%石硫合剂水剂”共进了24瓶,剩余8瓶,销售单价14.00元/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112元;生产日期为2019年07月22日的“200克/升敌草快水剂” 共进了80瓶,剩余20瓶,销售单价5.00元/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100元;生产日期为2019年08月28日的“5%甲基嘧啶磷粉剂” 进货数量是100袋,剩余100袋,销售单价3.50元/袋,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350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三、《工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9月7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农药)告〔 2021〕13号,并于2021年9月7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自愿放弃上述权利。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九项【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因当事人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农药过期后没有销售,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29%石硫合剂水剂”8瓶 ,“200克/升敌草快水剂”20瓶,“5%甲基嘧啶磷粉剂” 100袋;
二、罚款人民币2100.00元(贰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