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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0907006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1年05月19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农(饲料)罚〔2021〕2号

永仁宜就xx饲料店(经营者:田xx,住址:永仁县宜就镇宜就村委会xxx组xx号):

当事人永仁宜就xx饲料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4月21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永仁宜就xx饲料店经营的xx肉用鸡中期配合饲料4袋已超过保质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该饲料生产单位为昆明xx饲料有限公司,规格为40公斤/袋,其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9日,保质期为5至10月为60天,其他月份为75天;饲料店名称为永仁宜就xx饲料店、经营者为田xx、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现场检查照片3张,对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饲料进行了扣押(永农(饲料)封(扣)〔2021〕2号)。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2021年4月28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永仁宜就xx饲料店经营者田xx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该批饲料进货来源于昆明xx饲料有限公司,饲料进货数量为4袋、进货价格为136.00元/袋、销售单价为170.00元/袋,饲料货值金额为680.00元,饲料超过保质期后未产生销售行为,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共同证实了永仁宜就xx饲料店经营的xx肉用鸡中期配合饲料4袋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二、《询间笔录》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饲料来源于昆明xx饲料有限公司,饲料进货数量为4袋、进货价格为136.00元/袋、销售单价为170.00元/袋,饲料货值金额为680.00元,饲料超过保质期后未产生销售行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三、《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5月6日向永仁宜就xx饲料店经营者田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因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对社会及个人造成危害,饲料过期后未销售,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和《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十项【对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处罚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轻的处二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保质饲料xx肉用鸡中期配合饲料)4袋

二、并处2100.00元(贰仟壹佰元整)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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