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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4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090700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1年05月1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农(兽药)罚〔2021〕4号

当事人李xx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4月25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永仁县维的乡大保关街xxx饲料专营专销店摆放有兽用健曲精20袋(四川金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30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1月7日)、驱虫散55包(四川恒通动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规格50克/包,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9日)、阿维菌素粉244袋(四川省雄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25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7月7日)、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99袋(四川齐全红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格30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6月2日)、土霉素预混剂18包(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20克/包,生产日期:2019年12月29日)、硫酸钠(原芒硝)13包(四川省宏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规格500克/袋,生产日期:2020年5月11日)、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0包(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规格50克/包,生产日期:2021年1月2日)、注射用青霉素钾3盒(四川恒通动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规格0.5g(80万单位)×50支/盒),生产日期:2020年4月20日),合计8种兽药462袋(包、盒),现场检查无兽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现场检查照片11张,并对无证经营的兽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永农(兽药)登记〔2021〕2号)。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2021年4月28日,永仁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xx进行询问调查。经查,上述兽药货主为李xx本人,兽药摆放在饲料店主要是用于销售和自己使用,兽药进货来源于攀枝花市仁和xx兽药店。兽用健曲精进货数量是25袋,已销售5袋、进货单价是2.50/袋、销售标价是4.00元/袋;驱虫散进货数量是80包,已销售25包、进货单价是0.18元 /包、销售标价是0.30元 /包;阿维菌素粉进货数量是250袋,已销售6袋、进货单价是0.16 /袋、销售标价是0.20元/袋;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进货数量是100袋,已销售1袋、进货单价是1.80元/袋、销售标价是3.00元 /袋;土霉素预混剂进货数量是20包,已销售2包、进货单价是2.20元 /包、销售标价是3.50元/包;硫酸钠(原芒硝)进货数量是15包,已销售2包、进货单价是1.50元/包、销售标价是 3.00元/包;阿莫西林可溶性粉进货数量是15包,已销售5包、进货单价是3.50元/包、销售标价是6.00元/包;注射用青霉素钾进货数量是3盒,未销售、进货单价是11.00元/盒、销售标价是20.00元 /盒。经计算上述兽药货值金额合计为739.00元(已出售和未出售×兽药标价),销售收入(违法所得)合计为74.70元。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共同证实了当事人经营8种兽药462袋(包、盒)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二、《询问笔录》、《兽药数量及标价确认书》共同证实了经营的兽药进货来源于攀枝花市仁和xx兽药店,兽药货值金额合计为739.00元,销售收入(违法所得)合计为74.70元的事实;

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4月29日向当事人李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农(兽药)告〔202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无证经营的8种兽药462袋(包、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74.70元(柒拾肆元柒角);

三、并兽药货值739.00元的3款2217.00贰仟贰佰壹拾柒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2291.70元(贰仟贰佰玖拾壹元柒角)。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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