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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号)

索引号:1153232701517648x4-/2021-0906005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发文日期:2021年05月17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

永农(饲料)罚〔2021〕3号

当事人王xx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4月23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永仁县猛虎乡xxxx兽药店内经营的滇大仔猪浓缩饲料(滇王)1袋已超过保质期。经现场检查(勘验),饲料标签标注生产单位为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规格:20千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1月26日,保质期:5至10月为60天,其他月份为75天。经对照检查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饲料已超过保质期。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和查封(扣押)门店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共1袋,并检查了饲料销售台账,对经营者王xx进行了询问,调取有关书证。经查,当事人王xx从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饲料2袋,现剩余1袋,进货价格是105.00元/袋,销售单价是120.00元/袋,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没有产生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确认无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5月11日向当事人王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共同证实了王xx经营的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滇大仔猪浓缩饲料(滇王)1袋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二、《询间笔录》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饲料来源于云南滇大饲料有限公司,饲料进货数量为2袋、进货价格为105.00元/袋、销售单价为120.00元/袋,货值金额为120.00元,饲料超过保质期后未产生销售行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三、《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有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行为的,由县级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5月11日向当事人王xx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执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经营过期饲料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饲料1

二、并处罚款2100.00元(贰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开具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凭收款收据到代收银行(国家金库永仁县支库)缴纳罚没款,然后将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交到永仁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仁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4日